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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年处理5万吨低品位钛矿干选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10月9日,共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