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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扩能项目 |
|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 |
|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正常 |
| 2026-09-04 18:30:00 |
| 2026-09-08 00:00:00 |
| 2026-09-04 17:32:59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扩能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 | |||||||||||||||||||||||||
| 公示名称 | ****扩能项目-低效土地盘整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9-03 09:30:00 |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1.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 2.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4名投标人为入围定标候选人(投标人不少于3名但不足10名时,则按实际数量推荐),分别是:
(详见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 |||||||||||||||||||||||||
| 1 | **** | 913********528939E | ****0533.68元 | 1.56% | 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7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8939E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D****69383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3]010016 | / | 郭磊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沪131********0151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证书编号:沪** B(2026)****032 | / | |||||||||||||||
| 2 | ****公司 | 912********612006H | ****3323.88元 | 0.31% | 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一)施工工期:7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二)缺陷责任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612006H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D121A01746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05]000606 | / | 梅兴斌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辽121********0062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证书编号:辽**B(2021)****608 | / | |||||||||||||||
| 3 | ****集团有限公司 | 914********699532L | ****3818.87元 | 0.59% | 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施工工期:7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9532L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证书编号:D144A00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3]019130 | / | 梁健华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粤144********0080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证书编号:粤**B(2017)****766 |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开发区管理中心 | 联系地址 | 信****社区****(207国道旁)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黄先生 | 联系电话 | 0668-****398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668-****024 | |||||||||||||||||||||||
| 联系地址 | **省**市**市新尚路4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9-04 18:3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9-08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