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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持有的**金选兴盛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730万份份额(占总计划的15.944%)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6-03-31 | |||
| 剩余本金(万元) | 13661.718000 | |||
| 剩余利息(万元) | 2116.974931 | |||
| 其他费用(万元) | 0.000000 | |||
| 债权合计(万元) | 15778.692931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 抵押物情况 |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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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为**金选兴盛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且自有资金投资成本****00000元,资管计划总规模****300000元,自有份额占比15.944%。该资管计划持有: ①重组债权(债务人:华夏****公司); ②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计划名称:建信信托-彩凤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 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内现金。 完成份额转让且产品进入清算期后,对底层资产进行现状返还。 详情见公示附件。 2、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出资或变相出资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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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资管计划份额,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自行与转让方签订资管计划份额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与转让方签订资管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2、本次资管计划份额转让的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按资管计划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4、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交易价款的万分之八(0.08%)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5、本项目与******公司等9户债权项目捆绑转让,两者互为摘牌条件。意向受让方须报名上述两个项目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保证金方为成功报名参与此次交易,否则不满足资格确认条件。意向受让方举牌上述任意一宗项目的,需同时举牌另一宗项目。意向受让方仅举牌其中一宗项目的,均为无效。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何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对两宗项目均构成违约。如形成竞价,竞价底价为两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各项目转让底价占所有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分摊。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充分了解市场交易风险,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2)意向受让方不是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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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需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关于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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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