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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大圩镇约556****基地招商项目项目公告
1.标的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受让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贴,其他各项补偿由各权利人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3.标的内如有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在租赁期间受让方可免费使用于经营,《租赁合同》终止后返还,如有损坏由受让方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4.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