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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7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 0411 破 34 号 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 2026 年 8 月 31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事务所为管理人。****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事务所(通信地址:**省**市**市当湖街道**大道 788 号世博汇大厦 8 楼;邮政编码:314200;联系人:杨晓雷,137****14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再行通知,请债权人或债权人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债 权 申 报 时 与 管 理 人 联 系 人 杨 晓 雷(137****1499)建立联系,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群并****法院报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使用软件平台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索取表决票,行使债权人权利。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公告:申报债权及一债会.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