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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6-09-04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阿克****处理厂排放标准提升改造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地区**市 | ||
| 建设规模 | 8501.05平方米 | ||
| 合同工期 | 2026-07-25 至 2027-02-10 | 合同价格 | 8896.771656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虔城岩土****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霍宇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甘萍 |
| 施工单位 | ******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邓勇军 |
| 监理单位 | **长城****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胡智勇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 备注:技术负责人:程俊杰;陈小芳、张英;施工员:赵伟、李俊霖、申子明;质量负责人:周学智;质量员:周芳民;安全负责人:周中华;安全员:彭杰、俸晟恺;标准员:曾明明;测量员:肖辉生;劳务员:王嘉君;机械员:贺毅;试验员:秦开华;预算员:赵英萌;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