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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号〕的
公 告
翰林学府四期国海﹒****幼儿园于2023年11月20日由****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期满自行失效。现经建设单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同意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现给予公告。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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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