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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华神新****公司30%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63 | |
| 4226.283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9-07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0-10 | |
| 华神新****公司 | |||
| **省**市**区大榭街道环岛北路39****工业园综合办公楼329室 | 所在地区**省/**市 | ||
| 刘帅 | |||
| 2021-08-18 | 注册资本(万元)13600.000000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0201MA2KNX1P56 | |||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 54人 | 金融分类|||
| 2 | 股份总数|||
| 万华****公司 | 60 | ||
| **神马****公司 | 40 | ||
| 2025 年 | |||
| 50559.7 万元 | 38047.67 万元 | 12512.03 万元 | |
| 165740.48 万元 | 876.98 万元 | 656.07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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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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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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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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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894.41 万元 | 76946.8 万元 | 11947.62 万元 | |
| 89575.06 万元 | -833.66 万元 | -564.41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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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6-08-27 | 评估基准日2025-12-31 |
| 4226.283 | 评估总资产(万元)51695.39 |
| 37607.78 | 净资产(万元)14087.610000 |
| **神马****公司 | ||
| 914********000791G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开发区内 | 经营规模大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 |
| 438370.26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红军 | |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金融分类||
| 董事会决议 | ||
| 4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30.00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 2026-06-1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中平董办纪〔2026〕8号-2026年第八次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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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否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120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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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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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2、万华****公司作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额****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则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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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过户日的损益事宜安排,如标的企业盈利,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如标的企业亏损,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受让方,但未按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标的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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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陈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371-****5761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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