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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5万吨三氧化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年产15万吨三氧化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拟审批时间: | 2026年09月07日 | ||
| 项目概况: | ****年产15万吨三氧化硫项目位于****化工园********工厂(1#厂区)现有厂区内。项目建设1套15万吨SO3装置(产品:15万吨/年三氧化硫;副产品:2753.6吨/年98%硫酸、15024.32吨/年105%发烟硫酸),新增消防水箱,并且完成消防泵房、去离子水车间、酸罐区改造及空压机房位置迁移。项目总投资为32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5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9%。****信息化局于2026年7月6日以池工信技术〔2026〕41号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6年9月4日以池工信技术函〔2026〕34号对项目备案内容予以变更(项目代码:****)。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做好与厂区现有项目及设施的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工艺尾气二氧化硫、硫酸雾经“两级双氧水喷淋+丝网除雾”处理;203硫酸罐区储罐产生的硫酸雾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 项目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含修改单)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二氧化硫、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含修改单)表8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车间保洁废水、余热锅炉定排疏水、去离子水制备排水、循环系统置换排水和生活污水,其中设备清洗废水、车间保洁废水进入1#污水处理站“石灰中和+臭氧氧化+树脂吸附”预处理,与余热锅炉定排疏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1#污水处理站“综合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选择池+A/O-HBR+二沉池+臭氧+混凝气浮”处理,最终汇同去离子水制备排水、循环系统置换排水,满****处理厂接管限值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含修改单)表2间接排****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沉降底渣、失效金属烧结滤芯、废钒催化剂、废保温棉、废劳保、废机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并采取焚烧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项目副产98%硫酸、105%发烟硫酸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管控,建立去向台账,确保交由具备合法资质且稳定的下游单位利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无合法利用去向的,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与厂内已建的事故应急池(1座,有效容积共2012m3)有效衔接,完善厂区监测预警装置,配备足够的事故应急物资,投产前更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项目涉及的新污染物应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和自行监测,严格按《报告书》的跟踪监测计划落实要求,建立监测台账。 (八)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1)依据《报告书》的分析和建议,项目建成后以厂界设置750米环境防护距离;公司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变化,****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2)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3.192t/a;废水污染物中COD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4.554t/a,NH3-N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0.455t/a。全厂废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1.5193t/a、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048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29.952t/a(新增13.152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9.02t/a;废水污染物中COD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16.138t/a(新增3.918t/a)、NH3-N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1.612t/a(新增0.392t/a)。其中二氧化硫指标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13.152t/a,COD指标新增外环境排放量为3.918t/a、NH3-N指标新增外环境排放量为0.392t/a,应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获得。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依法重新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将《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