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监理答疑文件1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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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澄清预览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监理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监理

首次公告日期 :2026-08-26 16:4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详见答疑文件内容 详见答疑文件内容 详见答疑文件内容

更正日期 : 2026-09-07

3、其他补充事宜

答疑文件1

致各投标人:

现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监理(项目编号:****)项目答疑如下:

问题: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的相关评审条款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一)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内完成2个及以上类似业绩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规定:"近五年完成2个以下规模的业绩:提供1个类似业绩得3分,提供2个及以上类似业绩的得6分。"

异议人认为,业绩规模要求(房屋建筑面积89,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222.00万元及以上)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设置合理。但在此基础上,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内同时完成2个及以上类似规模的已完工业绩,明显不合理,理由如下:

违背行业客观规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一个类似规模(约8.9万平方米以上或222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常需要2-4年甚至更长。在五年内要求完成2个及以上同类已完工项目,意味着总监理工程师需在极短时间内连续承担多个大型项目,客观上难以实现,将大量具备丰富管理经验、完全胜任本项目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排除在外。

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本项目为中型工程,具备1个同等级或更大规模的类似已完工业绩,已足以充分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强制要求2个业绩,超出了项目实际需要,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涉嫌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款大幅缩小了符合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范围,导致可参与投标的监理企业和人员减少,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有违《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2026年9月7日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

地 址: **省**市茅台镇

联 系 方 式: 0851-****5719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区腾祥迈德国际A2栋15楼

联 系 方 式: 0851-****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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