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落地实施,切实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获得规范、可及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根据《**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6〕6 号)及、《**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医保办〔2026〕12 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 号)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本次遴选遵循“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择优纳入、协议管理” 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入选机构具备为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二、机构类别与申报范围
具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长护服务机构定点:
1.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2.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
3. 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4. 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5.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医疗机构,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三、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二)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三)配备不少于1 名长护险(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 100 人以上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自愿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执业医师或护士(师); 2. 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式营业3 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六)具有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七)具备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能满足长护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八)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九)未同时作为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十)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提供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并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配备固定的培训场地和专业护理团队;持有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人员不少于5 人,护理人员与重度失能人员数量比不低于 1:5;****医疗机构协议**,配备不少于 1 名护士;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 2 人。
不具备上门护理条件的高海拔、边远农牧区,可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社区护理:是****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准入标准,具有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设施。****社区****服务区域内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
2. 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 10 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 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服务专区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 1:5,各类护理人员数量与服务重度失能人员数量之比不低于 1:3;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 2 人。
4. 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五、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医疗机构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相应材料;机构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服务场所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2 年(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机构护理的,应当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提供符合长护政策或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制度;
(八)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九)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十)纳入定点后使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流程
(一)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局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齐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作放弃申请。
****医保局经办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长护服务机构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 人且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 3 个月,长护服务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审核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规划;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等资质文件材料;
3. 是否具有与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设备设施;
4. 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师)等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执业资质等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是否具有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6. 是否具备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7. 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后,将审核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且所在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可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再次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三)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正式纳入定点管理。
七、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准入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 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参股、实际控制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的;
(七)基本医**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或者近3 年内存在欺诈骗保等情形被解除过基本医**点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八、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地址:**市**区纳如路1****服务大厅)。
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177****6672 电子邮箱:****@163.com
九、遴选数量
第一批择优遴选2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十、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机构,结合自身条件,统一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可同时提供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服务;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藏医保办〔2026〕12 号) 执行;
(四)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
2026年9月7日
附件
**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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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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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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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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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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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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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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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类型 |
□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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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服务方式 |
□机构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服务 □社区护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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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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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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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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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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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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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人员构成 |
人员类别 |
总人数 |
高级 职称 |
中级 职称 |
初级 职称 |
其他 |
| 注册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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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护士(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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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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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员 |
总人数 |
养老护理员 |
医疗护理员 |
长期 照护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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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位数 |
总床位数 |
其中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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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本次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在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后,机构的各项软硬件不低于本机构申请时的各项条件,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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