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公正、高效开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6〕6号)及《**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医保办〔2026〕12 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本次遴选遵循“条件公开、程序规范、择优定点、动态管理” 的原则,确保评估机构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专业能力。
二、申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国家与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的其他机构。
定点评估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不得同时设立、参股、运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三、申报条件
申请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医疗机构,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其中一项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本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无违法乱纪或不良从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证明或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依据、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核流程
(一)综合审核。
1. ****医保局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及时对本级申请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2.初步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对本级申请机构进行综合审核。
(二)备案公示。****医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签订协议。****医保局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核、公示的属地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定点评估机构信息更新维护。定点评估机构数量根据我区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根据自治区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定点评估机构退出规则,并明确评估服务协议中止、解除等措施的适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要求等事宜。
六、不予受理情形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本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设立、参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地址:**市**区纳如路1 ****服务大厅)。
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177****6672 电子邮箱:****@163.com
八、遴选数量
第一批将择优遴选2家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相关未尽事宜参照《****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藏医保办〔2026〕14 号) 执行;
(三)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
****
2026年9月7日
附件
**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
|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 |
执业许可证编号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
所有制形式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机构成立时间 |
办公用房面积 |
㎡ |
||||
| 评估工作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机构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评估人员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 上年度 失能评估人次 |
年度 人次 |
|||||
| 评估机构资格申请所附证件清单 |
||||||
| 序号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发证单位 |
是否原件 |
||
| 1 |
||||||
| 2 |
||||||
本机构自愿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严格按照《**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承担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服务工作。
申请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