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地点:中拍平台
拍卖时间:2026-09-14 09:00
预展地点:详见拍卖公告
预展时间:2026-09-08~2026-09-13
受****委托,****(以下简称“拍卖人”)定于2026 年9月14日9:00时开始,对****位于**省**市**镇世纪大街隆熙18间商铺3年租赁权以线上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拍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 序号 |
标的位置 |
类型 |
面积(㎡) |
参考起拍价 (元/年) |
拍卖保证金(元) |
| 1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4号 |
商铺 |
33.05 |
55,238.40 |
10000.00 |
| 2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5号 |
商铺 |
33.05 |
||
| 3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6号 |
商铺 |
29.21 |
||
| 4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7号 |
商铺 |
29.21 |
||
| 5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8号 |
商铺 |
33.05 |
||
| 6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9号 |
商铺 |
33.05 |
||
| 7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幢10号 |
商铺 |
29.21 |
||
| 8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2 幢1号 |
商铺 |
29.29 |
||
| 9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2 幢2号 |
商铺 |
33.14 |
||
| 10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1号 |
车库 |
22.59 |
||
| 11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2号 |
车库 |
17.54 |
||
| 12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3号 |
车库 |
17.54 |
||
| 13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4号 |
车库 |
22.59 |
||
| 14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5号 |
车库 |
22.59 |
||
| 15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6号 |
车库 |
17.54 |
||
| 16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1 幢7号 |
车库 |
17.54 |
||
| 17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2 幢7号 |
车库 |
17.54 |
||
| 18 |
**市**镇世纪大街隆熙﹒学府澜湾32 幢 8号 |
车库 |
22.59 |
二、拍卖时间:2026年9月14日9:00时起至11:00时(延时除外)
三、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s://paimai.****.cn/)
四、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17:00时
五、展示地点:标的实际所在地
六、报名时间:2026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17:00时
七、报名地点:中拍平台(https://paimai.****.cn/)
八、使用权竞买人条件及报名方式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禁止参加竞买。
(三)完全认可标的基本情况,且完全接受现未发现的瑕疵等有关规定。
(四)使用权竞买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交纳拍卖保证金,其提交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并经办理完拍卖保证金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价。
(五)使用权竞买人提供的交纳拍卖保证金账号必须与退还保证金账号一致,拍卖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于2026年9月13日17:00 时前确认到达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农行******支行,银行账号:241********000899),以银行到账凭证确认为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拍卖成交后,使用权竞买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转为部分拍卖成交款;未成交者其拍卖保证金在拍卖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六)报名须上传以下资料:
法人: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2.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5.拍卖保证金进账凭证扫描件。
自然人:1.使用权竞买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拍卖保证金进账凭证扫描件,并备注户名、开户网点名称。
九、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单位:****
公司地址:****开发区**路 247 号一楼
咨询电话:138****6681(李女士)、137****6363(李女士)
十、注意事项
(一)使用权竞买人须亲自现场实地踏勘、看样标的,以踏勘、看样时的实际情况为准,使用权竞买人报名即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标的现状。
(二)使用权人承诺使用标的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属地物业管理规定,并自行全面负责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务用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如因使用权人的经营活动导致任何纠纷、处罚或损害,均由使用权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损失;若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使用权人进行追偿。
(三)使用权买受人不得超过受让范围从事其他项目作业(经营时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四)未尽事宜详见《商铺租赁合同》。
详细资料备索!
****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