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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23MA4F1C540Y | 建设单位法人:秦运姣 |
| 彭海川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路与万汇路交汇处 |
| ****木片加工及**油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3-木材加工;木质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19-C2019-其他木材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路与万汇路交汇处 |
| 经度:113.003130 纬度: 29.86814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1-18 |
| 监环审函〔202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9-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2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23MA4F1C540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钟****公司 |
| ****0881MA49AGNB7C | 验收监测单位:**钟****公司 |
| ****0881MA49AGNB7C | 竣工时间:2026-03-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站:https://www.****.com/gs/detail/2?id=60731bmGLP |
| **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建****经济开发区**路30号,租用****公司空置车间进行建设,用地面积5200m2,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项目设置一条生产线,建成后可达到年产**油100吨及**木片10000吨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剥皮:将收购来的不合格樟木用剥皮机剥去表面的树皮。 (2)锯木:将剥去树皮的**用锯木机锯成一定长度以便于削皮机削皮。 (3)削皮机:将切好的块状放入削皮机内削成碎片。 (4)蒸干罐与冷却罐:向蒸干罐放入碎片及锯木灰(袋装)和树皮,同时通入水蒸气,对碎片及锯木灰(袋装)和树皮进行加热,碎片、锯木灰(袋装)和树皮中油脑受热挥发,与水蒸气一起进入冷凝管后冷却罐中冷凝,樟油和水一起冷凝成混合液体,当冷凝液中不再有油珠或油膜时,表示碎片、锯木灰(袋装)和树皮中的油脑已全部蒸出,蒸馏时间约需3-4h,停止加热,取出碎片、锯木灰。 (袋装)和树皮放置于**木片堆放区,项目冷却罐中的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冷却水返回两级冷却循环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 (5)油水分离:水和脂液密度不同,又不相溶,自行分层,上层为密度最小的脂液层,下层为水层,细小杂质和少量的暗色油脂形成中间层,待澄清时,水层自桶底排出,油经油管进入油桶贮存,外售。 项目采用二次油水分离,分离后下层水几乎不含**油,下层水再经油水分离器分离后排放至两级冷却循环水池(每个循环水池容积为20m2),油水分离器产生的油泥暂存于危废车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处置,静置冷却后(春季冷却时间为1-2小时,夏季冷却时间为3-4个小时,秋季冷却时间为2-3小时,冬季冷却时间为1小时以内)循环使用。因此项目经两次油水分离后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水层作为冷却水回用是可行的。 (6)包装 项目生产的**片散装货运外售,不进行包装。**油储存于产品罐内,分装入包装桶(干净的铁桶)后外售(25kg/桶)。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办公区位于租赁车间南侧,依托****公司已建办公楼,厂区内不包食宿;危废暂存间位于车间东侧,面积约为5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办公区由厂区南侧变为东侧区域,危废暂存间位置由东侧调整至车间中部北侧,规模不变 |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环发〔2019〕21号)要求,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验,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 一、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项目建设相关法律责任。环评单位对环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 0.0092t/a、氨氮0.0009 t/a、SO20.102t/a、NOx0.306t/a、颗粒物0.03t/a。 你公司应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落实排污权交易手续。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安全生产、市场监督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营运期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全面开展自行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档案。 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工作。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八、**市****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投产前向**市****执法大队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84 | 0 | 0 | 0 | 0.018 | 0.018 | |
| 0 | 0.0487 | 0 | 0 | 0 | 0.049 | 0.049 | |
| 0 | 0.0063 | 0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626 | 0 | 0 | 0 | 0.063 | 0.063 | / |
| 0 | 0.134 | 0 | 0 | 0 | 0.134 | 0.134 | / |
| 0 | 0.0284 | 0 | 0 | 0 | 0.028 | 0.02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已建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总排放口监测点处,pH值为7.0~7.2,氨氮浓度为4.08~4.24mg/L,总磷浓度为2.00~2.10mg/L,悬浮物浓度为17~2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3~2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90.3~94.3mg/L,石油类浓度为0.14~0.18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工业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两级水膜除尘 |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1要求 | 已建设 | 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总悬浮物颗粒物均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1要求。(标准限值二氧化硫:40mg/m3、氮氧化物:150mg/m3、烟尘:20mg/m3)。 |
| 1 | 选用低噪设备,根据噪声产生的特点及位置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已建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所在地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营运期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全面开展自行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档案。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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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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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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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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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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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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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