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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登峰于2026年9月1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多次电话联系未果,且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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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