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 名称: | 清环**罚立罚字〔2026〕26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 |
| 主题词: | |||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罚立罚字〔2026〕26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陈步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UKTGL38
住所:**市沙口镇人民中路1号302室(仅限办公)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2日、5月25日和7月7****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2.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UKTGL38)和陈步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适格的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公司年处理9****铁矿沙口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2〕10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英环测验〔2014〕第2号)(摘选)、《关于英****公司年处理9****铁矿沙口选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4〕8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81MA4UKTGL38001U)。证明:****年处理9****铁矿沙口选厂**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排污许可记载信息,该公司不在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区域。
证据四:《取水许可证》。证明:****生产用水来源情况。
证据五:《英****公司年处理9****铁矿沙口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摘选)。证明:英****公司环评报告规定建设内容为1条硫铁矿生产线,年加工原矿能力9万吨。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2份)和丘全军、丘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丘全军、丘祥可代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调查工作;丘全军、丘祥两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供电-转售电费单》(统计时段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证明:****的生产用电量。
证据八:《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书》(1份)和《厂房租赁合同》(2份)。证明:年处理9****铁矿沙口选厂**项目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现主体为****。
证据九:2026年5月22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实际建设的生产设备、设施与环评报告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不相符情况。
证据十:2026年5月25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一:2026年7月7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存在的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用水登记台账》。证明:****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用水情况。
证据十三:2025年-2026年统计长江坝-祥和(硫精)。证明:****产品硫矿有关销售情况。
证据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和**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建设项目类别为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十五:《资产评估报告》(德众资评委字〔2026〕第073号)。证明:******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16854702U7)、**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截图。证明:****近二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证据十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6号)和《****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环境局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该公司2026年7月24日签收了决定书。
证据十八:2026年7月24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罚立听告〔2026〕2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在202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复查,你公司已改正了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26年8月12日《**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审理,你公司已改正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符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于2025年建成,该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擅自建设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你公司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产排污情况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小写:10900元,罚款计算方法:38%×573700元×5%=10900元)。
2.对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按罚款标准36万元的40%降低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216000元,罚款计算方法:36万×(1-40%)=21.6万元)。
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小写:226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566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5856)
联系电话:0763-****306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办**路47号
****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