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批准《**菠萝跨县集群产业园菠萝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论证报告》,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保障利害关系人环境权益,公示期为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机关反映。联系地址:**市人民大道中32号****,邮编:524022 联系电话:****652 传真:****65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排污口名称 | **菠萝跨县集群产业园菠萝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入河排污口 |
| 排污口位置 | **市**农垦****公司东侧的青垌水 |
| 责任单位 | **农垦****公司 |
| 编制单位 | ******公司 |
| 排污口概况 | **农垦****公司拟于****公司建设**菠萝跨县集群产业园菠萝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并在青垌水边设置(扩大)入河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锅炉排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明渠方式排放至青垌水,最大污水排放量为1006.23立方米/日,****中心地理坐标为110°16′13.56385″E,20°37′53.95616″N。 |
| 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和结论 | **菠萝跨县集群产业园菠萝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地方环保政策,符**功能区管理要求,符****管理政策。 入河排污口所在的青垌水属于Ⅲ类水功能区,功能现状为“农”,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本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排污口,最大污水排放量为1006.23立方米/日,各****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817-2025)表1直接排放标准较严值后排放至青垌水,项目的建设对纳污水体水环境影响可控。 本入河排污口所在河道无集中饮用水取水口,仅为农田灌溉取水,没有专门农业取水口,排污口设置不会对第三者产生不利影响。 本排污口设置符**域管理要求,附近河涌岸线稳定,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岸或湖岸的稳定,排放口位置设置合理。 综上所述,**菠萝跨县集群产业园菠萝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合理、可行。 |
| 公众参与情况 |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论证报告受理过程中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