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西众利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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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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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众****公司)
2026-09-07 15:30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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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承揽**中石化新星石油渔光互补工程送出与对侧站间隔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将该工程220KV送出线路(架线及跨越部分)分包给了自然人孙成杭组织施工,拖欠了23名工人158094.07元工资没有支付。你单位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合人社监询字〔2026〕10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合人社监询字〔2026〕16号)要求提供的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明细等证据不全,致使工资支付事实无法核实,同时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也表示无法核实工人反映的欠薪明细是否属实,现依据《**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依法视为举证不能,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工资数额认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指令书的5日内支付你单位在承揽**中石化新星石油渔光互补工程-220kv送出线路(架线及跨越部分)工程期间拖欠的谢根生、蒙正垒等23名工人158094.07元工资。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 10 日内把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地址:**县廉州镇廉东大道198号邮编:536100监察员:王立志、杨芳萍联系电话:0779-****669)。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

****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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