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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市**区沙井大道东侧、五一西**侧A3地块C区C37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王全涛 电话: 136****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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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6年8月27****公司送达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小组以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从业人员信息为由,将我司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予以废标,属于评审适用法规错误,侵害我司合法投标权益。标书代写
答复:****小组复核,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方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规定,质疑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单独划型。****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具有****公司的企业数据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司****公司新成立为由不予填报,该声明函不被认可。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相关规定参与监督本项目的履约与验收。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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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泽).pdf (781.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