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98,005,283.00元
一、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8,005,283.00元。其中:本金60,000,000.00元,利息37,623,000.00元,其他债权382,28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抵押物:****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街南侧中兴路西侧交汇处面积共计4900.57平米商业房(一楼、四楼、五楼)及其所属的1225.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李建明、李荣华、蔡培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7日,现企业状态为存续,营业期限为2006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480万元,注册地:****中心****商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营业范围:五金、电器、服装鞋帽、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卷烟、雪茄烟、保健品、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金银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房屋、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李建明,男,身份证住址**省**市;
(2)李荣华,男,身份证住址**省**市;
(3)蔡培青,女,身份证住址**省**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我公司受让该户债权后,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9日,宁****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商贸****银行****公司****支行、李建明、李荣华、蔡培青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500元(计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6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3.****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长城****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长城****公司有权****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李建明、李荣华、蔡培青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李建明、李荣华、蔡培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执行情况:2022年4月25日,****法院下达了案号为(2021)宁0181执恢374号之一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位于**市繁华商圈,具有较强的商业投资价值。
(六)瑕疵披露
该项目抵押物处于长期租赁状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5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转让方式:单户转让。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0951-****102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委办公室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8
****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