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工商登记为********公司)
所在地:**市**县
债权总额:71,551,105.22元
一、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工商登记为********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1,551,105.22元。其中:本金21,197,799.7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0,245,646.44元,其他债权107,65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公司以其厂房、立窑、部分旋窑设备及国有出让工业用地38256.1㎡为该户债权提供抵押。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现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营业期限为1998-06-18至无固定期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元,注册地:**县洪广镇暖泉北街四号,法定代表人王**,营业范围:水泥、废渣微粉生产及销售;HCSA高性能混凝土膨胀剂的生产及销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农业银行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银行****公司**县支行借款本金****7799.78元,利息****5774.08元,合计****3573.86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6月20日)及2010年6月20日后新增的利息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继续予以清偿;二、如被告********公司不能****银行****公司**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银行****公司**县支行对本案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情况:上述调解书履行期届满后,**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依法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宁高执字第1号。宁****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1)宁高法执裁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但不得设置和设定权利负担。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于**县洪广镇(原县水泥厂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当地工业底子好,工业集中程度较高,土地具备投资潜力。
(五)资产瑕疵
抵押物部分机器设备已灭失。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5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转让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0951-****102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委办公室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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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