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秀县天保养殖场林蛙养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金秀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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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环境局****养殖场林蛙养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9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1日
****环境局****养殖场林蛙养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9-01 17:10

****养殖场:

《****养殖场林蛙养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代码为****,位于**县三角乡六定村六定屯,地理坐标为110°11'09.085"E,24°17'15.925"N,用地面积5453.26平方米。项目改建前为三角乡高产****基地,项目于2024年10月竣工并投入使用,总占地约2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给水工程、种植棚建筑安装等,目前为空闲棚区;2026年5月20日县农业****基地部分(剩余7亩棚区)按照转产方式进行处置。项目改建主要对原有苗圃大棚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主体工程在原有9个棚内进行改造,1#至8#棚建设8个养殖池,9#棚建设一个20m×4m×0.5m的蓄水池,用于养殖尾水灌溉过程蓄水缓冲,安装水泵2台,诱虫灯及控制器共8套。改建成后年产30000只东**蛙。

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万元,占总投资的11.25%。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项目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控制在区域可接受范围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对养殖区域进行通风,保持空气的流畅性,养殖池内控制林蛙密度,加强蛙池巡逻,一经发现病死蛙立即打捞处理,及时使用安全填埋井进行安全填埋,场地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确保项目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场区应落实“雨污分流”,场区四周配套修建排洪沟,场地内雨水经排洪沟导排至项目北面场外自然冲沟。运营期养殖水污染源主要是生物粪便等排泄物,项目在每年10月收获后开始排水作业,持续约5个月,每个养殖池依次进行排水作业,养殖尾水经主管道自流进入9#养殖棚蓄水池,根据灌溉需水量控制排水阀,将养殖尾水全部用于八角苗圃灌溉,项目配套10亩八角苗消纳地,养殖尾水不外排。养殖尾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要求;项目各池体应采取防渗措施,安全填埋井夯实黏土基础,黏土层厚度大于1.5m,渗透系数K≤1×10-7cm/s,井内表面采用抗渗水泥抹面;养殖池、蓄水池等池体采取夯实黏土池底,黏土层厚度大于1.5m,渗透系数K≤1×10-7cm/s,池底及四壁覆盖厚度1.5mm**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治理设施维护,杜绝事故排放,避免地面漫流、垂直入渗影响,一旦发生废水溢流、漫流进入外环境,溢流部分视同向外环境排放,必须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2007)排放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对产噪设备安装基础减震,设置隔声等措施;加强设备维修和日常维护,使设备均处于正常良好状态运行;加强蛙场的管理,防止扰民现象发生;场区绿化及设围墙等降噪。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营运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清出后用作周边果园农用肥;病死蛙采用进行无害化深埋处理,通过安全填埋井进行安全填埋,确保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SC/T 7015-2022)规定的“深埋法”无害化处理工艺要求。

(五)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确保养殖棚采用全密闭结构,棚体通风开口、进出口增设双层细密防护纱网,大棚外用地范围边界设1.2m高铁皮围挡,防止林蛙逃逸进入外环境;9#养殖棚蓄水池总管设防逃网,项目场内、区外设排洪沟防止暴雨产生的大量地表径流毁坏养殖棚、围挡等设施。运营期专人每日巡查棚体围网、开口纱网以及围挡破损情况,发现撕裂、孔洞立即修补。同时建立林蛙逃逸应急处置预案,若发生逃逸出养殖棚情形,及时人工捕捞回收。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合理生态环境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运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调试期间须落实本批复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产前,应当按照最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未按规定落实环保管理要求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局,自觉接受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满 5 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机关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自然**、应急管理、水利、市政、卫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按规定另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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