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拟对**市马边彝****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论证作出决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水法》、《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市马边彝****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9月7日-2026年9月11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3-****190、****367****中心●环保窗口)
传 真:0833-****190
地 址:******区春华路西段553****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市马边彝****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
(二)项目性质:扩大。
(三)建设单位:****。
(四)建设地点:**县劳动镇金星村五组,马边河右岸。
(五)项目概况:马边彝****处理厂位于**县劳动镇金星村五组,设计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天,前段处理工艺采用“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厌氧池+改良型氧化沟+二沉池”,深度处理采用“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服务范围为胡家城、**区、**区、水碾坝区、老**、张坝区、永乐溪等片区生活污水,服务面积约2.1平方公里。
因服务范围内生活污水量迅速增加,雨污混流严重,为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处理厂扩容及配套雨污管网建设项目,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00立方米/天,前段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A2O生化池+二沉池”,后段深度处理工艺依托已建设施,配套改扩建雨污水管网约6公里。扩容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15000立方米/天,服务范围不变,出水水质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六)主要结论:
1、同意****扩大设置马边彝****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地理位置:**县劳动镇金星村5组,马边河右岸,地理位置与扩容前无变化;
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03°32′53.73″,北纬28°51′51.61″,标高523.94米。
排污口类型:****处理厂排污口。
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入河方式:管道排放。
受纳水体:马边河。
2、本项目排水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最大允许排放量15000立方米/天,污染物最大控制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64.25吨/年,氨氮8.2125吨/年,总磷1.6425吨/年。
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的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标牌、标识。
4、建设单位要加强排水管理,编制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5、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在总排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特征污染物。
6、入河排污口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接受监督检查,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7、若新增、更改此次批复的污水处理能力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等,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定手续。
此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时,****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在拆除或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环境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