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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2.人员要求: (1)建造师1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技术负责1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施工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4)安全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5)质(检)量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员职业 培训合格证; (6)机械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机械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