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6-09-07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1 | 年产12000吨铸件技改项目 | **经济开发新区创业路188号 | ******公司 | 2026年8月31****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3、本项目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冲天炉熔化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经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频电炉熔化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车间旧砂投料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砂处理废气(颗粒物)、混砂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1#车间旧砂投料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砂处理废气(颗粒物)、混砂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制砖投料废气(颗粒物)、打磨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1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冲天炉”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DA002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及“砂处理及废砂再生设备”排放限值;DA003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自硬砂及干砂等造型设备”排放限值;DA004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落砂机、抛(喷)丸机等清理设备”排放限值;DA005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砂处理及废砂再生设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不变,即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污染环境事故,制定好各种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事故防范意识。 9、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完善和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1、落实厂区中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库等)的防渗措施,杜绝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0517-****8293
通讯地址:**县园林南路288****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