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市、**市、****保障局、****委员会,****医疗机构:
****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保障局印发的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照量价加权方法进行平移测算,并与动态调整有机衔接,制定病理类医疗服****医院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废止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设立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附件1),停用与新设立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项目127项(附件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本通知所定价格为****医院最高限价,****大学总医院、****医院、****医院、****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医院、****医院、北大****医院、****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过渡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医院考核情况,****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二、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保障局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医疗机构新设立****政府指导价。除另有规定外,地市制定最高限价应与自治区制定的A类最高限价保持10%及以上价差,具体比例应结合历史价格水平科学确定。经评估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条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在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基**全可控。各地市应合法合规制定辖区各类价格项目落地方案,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
(二)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保障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各地市未按照《****物价局 ****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落地时及时修正。
(三)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保障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保障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加强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解读。****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政策解读,充分运用国家、自治区编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新的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向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做好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各地要运用好官网官微等媒体平台,创新宣传解读方式,鼓励录制解读课程、发布一图读懂、编制新旧价格项目对比等,拓展宣传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对病理类新技术对应的价格项目制定价格政策,各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地级市同步跟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医疗保障局、****委员会报告。自治区将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保障局 ****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