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工业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9-07 18:41 至 2026-09-22 18:41 | |||
| 行政区划 | **省-**市-高新区 | 地块面积(m2) | 125901.34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14-2020 | 活动历史 | 历史上主要存在新****公司、****网厂、****电子厂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区白竹路与**路交叉口西南侧,佳和路以东,白竹路以北 | |||
| 经度 | 114.910965 | 纬度 | 27.811325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5-08 至 2026-09-04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阮良玮 | 单位联系电话 | 156****3072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阮良玮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6****3072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高新区数字****公司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邱文嵩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8****055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科技园内1栋301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工业园地块位于**省**市**区白竹路与**路交叉口西南侧,佳和路以东,白竹路以北,由于历史原因,地块****开发区管辖。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4.910965°,北纬27.811325°,合计占地面积为125901.34平方米。 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内部企业早期进行过生产,随着城市发展,该区域已从城****中心区的一部分,现已完全被住宅区包围,地块内部企业早已停产,地块长期闲置。截止踏勘时间,地块内部构筑物已经基本拆除,小部分区域可见拆除遗留下来的建筑砖块,现场被杂草树木覆盖,闲置待用。根据地块规划文件可知,现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 ****受**高新区数字****公司委托,于2026年5月开展本场地的初步调查。本次调查工作主要分为污染识别、初步调查和结果分析三个阶段,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 (1)污染识别 通过对该场地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场地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可能性,主要内源污染途径为地块内部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原、辅材料的遗撒及三废排放与处理过程所致,通过现场踏勘,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中的危险废物、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地块内部及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企业,可能会对地块产生一定的污染。外源和内源对地块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因子为pH、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氯乙烯、铁、铬(六价)、铅、镉、铜、镍、钒、锰、锌、铊、锡、铝、石油烃(C10-C40)。由于铝、铁、锰为地壳中大量元素,不对其进行检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地块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分析,本项目土壤检测因子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标准中的45个基本项目+特征因子(锡、钒、铊、石油烃(C10-C40)、锌、氟化物和pH)。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地块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分析,本项目地下水监测因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以及本项目地块特征因子进行筛选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l4848-2017)标准表1所列除总α、β放射性基础37项+镍、铊、石油烃(C10-C40)、苯乙烯、氯乙烯、二甲苯。 (2)监测布点 ①土壤环境监测: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要求,由于地块内部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且经过现场踏勘,地块内建筑物已全部拆除。故采用“系统布点+专业判断”的方法。本次调查在计划地块内布设79个土壤监测点(1T1-1T5、2T1-2T11、3T1-3T19、4T1-4T15、5T1-5T24、6T1-6T5),在地块外布设12个土壤对照点(BS1~BS12)。 ②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布点依据地下水流向,按三角形计划在调查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7个(GW1-GW7),用以表征地块各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在地块外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布设一个对照点(BGW1)。 (3)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及检测分析工作均由****完成,分析因子包括pH、重金属、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 ****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得到以下结论和建议: (1)地块内各监测点的检测因子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检测结果均小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要求,该场地地下水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3)综合分析结果可知,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方式下,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