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酒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9-07 18:45 至 2026-09-22 18:45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市 | 地块面积(m2) | 33605.03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海园路84号 | |||
| 经度 | 121.183976 | 纬度 | 36.787115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5-30 至 2026-08-2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李燕 | 单位联系电话 | 150****6562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姜大成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6****8200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张洪贞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859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园区黄海大道中路11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酒厂地块位于**市海园路84号,****中心地理坐标为E121.183976°,N36.787115°(国家2000坐标系经纬度投影),调查地块四至范围:**新元街,南至东哲阳安置楼、瀚博苑北区及空地,西至阳合家园,北至海园路;调查地块面积为33605.03m2(合50.38亩)。 调查地块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本地块用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1959年之前为农用地,种植粮食作物;1959年至1983****酒厂,1983年完成全民所有制工商注册登记,****酒厂;1999年,海****公司,****酒厂场地、设备进行生产,1999年至2014年期间为传统白酒生产,有发酵蒸馏工艺,同时2005年,****修理厂租赁地块东**运营;2014年,****酒厂破产清算,生产设备拆除;海****公司仅保留少量小型勾兑、分装设备维持极低产能,无传统粮食蒸馏生产线,2015年,政德驾校租赁地块西北角空地区域,作为练车点;2017年,******公司租赁场地,短暂添置小型灌装、储酒调配罐,仅做低度配制酒分装;未恢复传统高温蒸馏酿造线,2017年,****修理厂停止运营,2021年,政德驾校不再租用场地;2021年,设备整体拆除清运,企业停产,厂房空置;2023年至今,厂区内空地堆存用于外售的建筑砂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委托我单位开展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委托书详见附件1。 我单位接受委****小组,根据国家技术导则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勘测定界图,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33605.03m2(合50.38亩),工作组根据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数据分析等工作,基于上述内容编制完成《****酒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要求和《****酒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于2026年7月20日~21日对地块开展了现场采样调查工作,现场采样期间,地块内所有土壤柱状点钻至强风化岩层均无地下水出露,与引用的地块南侧《**市翰博园北区15#楼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公司,2020年7月9日)中的描述相符,因此现场采样期间未开展地下水采样,对土壤进行了采样分析,调查情况如下所述。 本次调查共布设15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14个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根据钻探时地层结构和快检数据结果,共送检33件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和空白样),检测指标共48项,包含《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pH、氨氮、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中检出指标8项,分别为pH、砷、镉、铜、铅、汞、镍和氨氮。地块内土壤样品pH整体呈碱性,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检出浓度均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有土壤样品中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均为未检出,且检出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综上,****酒厂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规划用途要求,土壤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工作流程,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