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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市**区霞林地块八位于**市城****社区,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1182.07m2。地块**规划霞林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防护绿地,40m处为荔园西路,北至规划路。项目地块界限明确。目前地块为闲置空地及沙料堆场。地块边缘分布有少量零散住宅,中部区域为临时沙料销售点,地块内植被覆盖度较低,仅在局部区域有稀疏杂草。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检测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含快筛检测)、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等结果,认定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须开展第二阶段污染调查,该地块可直接用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
作者(135****9793,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6-09-07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