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英西峰林“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EPC)01号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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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性质
**市英**林“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EPC)
澄清
招标公告

**市英**林“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EPC)01号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受****委托,对**市英**林“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EPC)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招****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收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疑问共11项。经招标人逐条核实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正部分


疑问 1:EPC 示范文本效力澄清,示范文本仅作编制指引,严禁凌驾于上位法律法规之上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本项目采用 EPC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EPC 示范文本仅属于交易平台提供的参考编制模板,并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身不具备任何强制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未设置冲突处置条款,未明确当范本通用条款与国家、省、市现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何为准。 若评标、定标过程机械照搬示范文本条文,无视强制性法律规定,一旦被投诉认定招标文件违法,将直接导致本项目招标作废、重新招标,产生巨额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招标文件将全部法律隐患不加区分转嫁给全体潜在投标人,属于明显责任划分缺失,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项目第一责任主体,不能简单套用示范文本而不开展合法性校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请招标人必须在答疑纪要白纸黑字予以明确,同步纳入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所使用的 EPC 示范文本仅为编制参考指引,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2、无论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或是招标人修改后的专用条款,一旦与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一律以上位法现行有效规定作为评审、履约执行依据。 3、如因招标文件(含范本摘抄内容)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造成本项目被责令改正、招标作废,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招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将不利后果转嫁投标人。 回复:经核查,招标文件全文并无“采用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的表述,质疑所引原文不存在,该条质疑前提不成立。本文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实际编制,未设置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条款;内容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依法以上位规定为准执行。
疑问 2:施工业绩评分规则,材料盖章、竣工证明、EPC 业绩金额认定多处口径留白,极易造成同业绩不同评委截然相反判定,审计投诉风险极高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施工业绩 4 分)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施工方任意一方提供)自2021年9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每个得 1 分。类似工程指:完成质量合格且合同金额(不含补充合同)大于或等于 6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或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 EPC、EPCO 模式或施工总承包等)。 2、投标人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方)电子公章。 3、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没有显示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4、市政工程业绩最多计算 2 个业绩的得分,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最多计算 2 个业绩的得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5、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予计分。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不予计分。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规则允许联合体任意施工成员提供业绩,但强制业绩材料仅可加盖牵头方电子公章,却没有要求配套联合体协议佐证该业绩实际归属对应施工成员。实践中极易出现牵头方拿其他联合体成员业绩,无任何书面佐证,评委既可以认可也可以直接否决,自由裁量空间巨大,为评审争议埋下重大隐患。 2、本项目属于和美乡村基础设施类 EPC 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自管模式,项目全过程不聘请监理单位,客观上无法提供监理单位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本评分表机械强制四方盖章,直接把大量真实合法、和本项目高度匹配的乡村同类业绩直接排除在外,与本项目工程场景严重脱节,变相不合理限制竞争。 3、对于 EPC 总承包业绩,未明确 6000 万门槛是取 EPC 总合同额(含设计费),还是仅取**施工部分金额。EPC 项目普遍包含大额设计费用,如果总合同达标,但**部分达不到规模,是否算有效业绩完全没有界定,不同评委理解完全对立。 4、仅写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完全没有区分完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未明确完工未备案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业绩,评审标准模糊。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书面澄清:联合体非牵头施工成员的业绩,除牵头方加盖电子公章之外,是否必须同步上传联合体协议,用以佐证业绩归属该施工成员单位,不提供则该业绩不予计分,请明确硬性评审标准。 2、针对乡****政府投资项目,请明确替代竣工证明材料,不能将无监理盖章直接作为业绩无效的唯一理由,避免大量同类乡村项目业绩被粗暴否决。 3、清晰界定 EPC 业绩的金额判定口径:6000 万元门槛,是采用 EPC 总合同金额(含设计费),还是仅采用**施工部分金额。 4、明确定义本项 “竣工验收” 的认定标准,区分完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明确完工未备案业绩是否采信。 回复:1.本条款内容表述清晰,并不存在歧义;2.本项目施工业绩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限制竞争情况;3.业绩金额要求已写明为合同金额;4.本条款中竣工验收指项目竣工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资料视为竣工验收,完工但未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符合本条款要求。
疑问 3:施工方人员配备评分,造价岗位职称等效政策缺失,联合体社保主体、退休无注册职称人员评审规则存在重大漏洞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施工方人员配备 1.5 分)1.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类高级 (或以上) 工程师职称得 0.5 分,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 0.2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2. 施工安全负责人: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类高级 (或以上) 工程师职称得 0.5 分,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 0.2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3. 施工造价负责人:具备工程造价类高级 (或以上) 工程师职称得 0.5 分,具备工程造价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 0.25 分;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注:①各专业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每专业只计算一人;若不同专业负责人为同一人,只计算一人。 ②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上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为拟派人员购买 2026 年 1 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如是退休人员,须提供该人员所持证书(指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该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注册信息截图打印页(截图打印页须能体现注册单位,且执业注册信息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作为评审依据,同时须提供退休证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及 2026 年 1 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工资流水证明(能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作为证明材料(返聘合同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国家建人〔2018〕67 号文件已经明确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视同中级职称,但本评分表完全没有落实该国家政策。大量从业人员考取一级造价师,未再评审中级职称,按本招标文件字面表述将无法取得中级对应分值,与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直接冲突,属于规则设置缺陷。 2、联合体投标模式下,岗位人员由联合体施工分工单位派驻,但条款没有硬性明确社保缴纳主体。会出现分工单位的岗位人员社保缴纳在联合体牵头单位,评委既可以认可也可以直接否决,无统一标尺。 3、退休人员的证明材料要求只覆盖持有注册执业证书人员。现实中大量技术人员仅有职称证书、无注册执业,不存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注册记录,该类符合能力条件的退休技术人员在本评分规则下完全无路可参与得分,规则存在明显排斥。 4、本项目为乡村基础设施 EPC,未出具任何论证材料,强制要求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才可拿满分,未论证该人员条件与本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风险相匹配的必要性。法规依据 建人〔2018〕67 号第三十一条;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七条、第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必须书面明确:依据建人〔2018〕67 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视同工程造价中级职称,可取得造价负责人中级职称对应分值。不得无视国家职称改革政策。 2、联合体投标,明确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社保必须由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担本岗位工作的施工成员单位缴纳,不允许由牵头单位跨单位代缴,明确违反该条件直接不予得分。 3、补充仅具备职称证书、无注册执业的退休人员全套佐证材料清单,保障该类人员拥有同等参评得分通道。 4、请招标人出具专项论证,说明本乡村 EPC 项目安全负责人岗位设置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分条件的必要性;若无法论证,建议下调岗位职称门槛。标书代写 回复:1.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视同具备工程造价类中级职称;2.联合体投标模式下,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为拟派人员单位;3.拟派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所持证书(指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该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注册信息截图打印页(截图打印页须能体现注册单位,且执业注册信息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作为评审依据。同时须提供退休证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及2026年1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工资流水证明(能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作为证明材料(返聘合同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持证书为职称证书的,须提供职称证书、退休证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及2026年1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工资流水证明(能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作为证明材料(返聘合同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本项目施工安全负责人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标书代写
疑问 4:施工获奖评分,仅排除山寨社团,未过滤商业付费评奖,协会评奖无层级约束,花钱买奖即可拿评标分数,违背评比达标表彰管理要求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施工获奖 4 分)⑤获奖证书颁发单位须由各级住建部门颁发的,或是可以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民政部公布的 “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公示的 “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该条款仅仅排除离岸、山寨非法社团。****行业协会常年开展市场化付费评优评奖,只需要在社会组织平台完成登记,即便奖项属于商业花钱参评,即可直接用于本项目拿分。 该做法完全无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政府官方工程质量奖项同等对待,花钱即可换取评标分值,严重背离奖项加分用于甄别真实工程履约实力的初衷。 同时评审口径多处留白:联合体模式下获奖主体与联合体成员名称不一致如何认定;****公司投标是否可以采信,全部无明确标准,交由评委主观自由裁量,极易产生投诉。法规依据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书面明确:仅认可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设立、纳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官方工程质量奖项;合法登记行业社会组织自行组织的商业付费评优评奖,即便可在社会组织平台查询,一律不得计取分数。请提供专项论证,****协会奖项,请说明商业评奖作为评标加分的合法必要性。 2、明确定义联合体投标场景,获奖证书主体与联合体成员名称不一致的采信条件; 3、****公司投标,子公司取得的工程奖项,是否允许计分。 回复:该条款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 5:设计业绩评分,自营 EPC 项目内部承担设计工作无外部联合体协议,直接被规则排除,业绩认定逻辑存在重大漏洞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设计业绩 2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设计方任意一方提供)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每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类似工程指:设计费金额≥130 万元或项目总投资≥6000 万元的市政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④若为设计施工总承包 / EPC 业绩 / 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须另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且在项目实施中担任设计方。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条款对于 EPC 业绩认定,强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但大量 EPC 项目为投标人独立总承包,企业内部自行划分设计、施工板块完成工作,根本不存在外部联合体协议书。 按照本字面规则,该类真实 EPC 总承包、自身完成设计工作的业绩将直接无法得分,规则严重脱离 EPC 项目市场实际情况,不合理剥夺投标人业绩得分权利。 另外,“项目总投资≥6000 万” 的业绩判定条件,没有列明可接受的佐证材料清单;联合体非牵头设计单位提供业绩,材料盖章后的佐证要求也未明确,评审口径模糊。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紧急修正 EPC 业绩认定逻辑:投标人独立承接 EPC 总承包项目,企业内部自行完成设计工作,不存在外部联合体协议的,请列明除联合体协议之外,能够证明本单位实际承担设计工作的全套佐证材料清单,保障自营 EPC 项目业绩可以正常参与计分,不得简单以无联合体协议直接否决业绩。 2、列明项目总投资≥6000 万条件下,可以采信的证明材料; 3、联合体非牵头设计成员提供设计业绩,明确除牵头方盖章之外,是否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佐证业绩归属。 回复:投标人独立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凭合同关键页(能证明其承担设计工作)予以认可。
疑问 6:设计方人员配备评分,退休人员仅考虑注册类人员,纯职称无注册退休人员直接堵死得分通道,联合体社保缴纳主体未界定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设计方人员配备 1.5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设计方任意一方提供)拟派各专业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除外)情况: 注:②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上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为拟派人员购买 2026 年 1 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如是退休人员,须提供该人员所持证书(指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该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注册信息截图打印页…… 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设计岗位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仅具备职称证书,没有注册执业资格,不会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产生注册记录。本评分规则下,该类退休技术人员无论实际能力多强,直接不具备参评条件,规则设置存在明显排斥。 联合体投标模式下,设计岗位由联合体设计分工单位派驻,但社保缴纳主体没有硬性约束,允许跨单位代缴会造成评审争议。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必须补充仅持有职称证书、无任何注册执业信息的退休设计人员完整证明材料清单,赋予该类人员正常参评得分的路径,不能仅保护注册类退休人员。 2、联合体投标,明确建筑、道**梁、给排水等设计岗位人员社保,必须由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担该设计工作的成员单位缴纳,禁止牵头单位跨分工代缴,明确不符合该条件直接不予得分 回复:1.拟派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所持证书(指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该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注册信息截图打印页(截图打印页须能体现注册单位,且执业注册信息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作为评审依据。同时须提供退休证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及2026年1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工资流水证明(能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作为证明材料(返聘合同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持证书为职称证书的,须提供职称证书、退休证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及2026年1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工资流水证明(能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作为证明材料(返聘合同有效期须涵盖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否则该人员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联合体投标模式下,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为拟派人员单位。标书代写
疑问 7:公益资信加分高达 14 分,权重畸高,本地专属积分卡对外地企业天然不公平,核销认定规则多处模糊,极易引发重大投诉风险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部分公益资信得分 14 分)投标人有效《“百千万工程” 公益资信积分卡》总数≥最低要求且≥上限数量(积分卡最低数量要求 6 张、本项目上限为 7 张积分卡)的,得 14 分;其他情况按以下公式赋分;在评标期间****交易中心获取最新的《全市 “百千万工程” 资信积分卡核销情况》交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积分卡使用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如出现已核销积分卡,则该张积分卡分数无效。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本项分值 14 分,占资信总分 28 分的 50%,权重畸高。该公益资信积分卡属于**市本地政策产物,外地市场主体没有渠道在投标截止前获取该积分卡。该加分项对应的是过往捐建行为,和本 EPC 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履约能力没有必然联系,设置如此高权重,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外地投标人构成天然不公平,一旦被投诉,该评分项存在被直接认定无效、招标作废的极高风险。 2、评审规则文字歧义巨大:“如出现已核销积分卡,则该张积分卡分数无效”,存在两种完全不同解读,是仅核销单张不计分,还是只要存在一张已核销,本大项直接 0 分;规则完全不写清楚,不同专家打分结果天差地别。 3、时间边界完全空白:投标截止那一刻积分卡为未核销,但是评标核查阶段被核销,该责任后果由谁承担,没有任何约定。 4、联合体投标场景,不同成员手里的积分卡是否允许累加计算分值,规则未明确。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出具完整、正式的专项论证报告,详细论证 14 分畸高权重公益资信加分项与本 EPC 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履约能力的关联性、必要性依据。如论证不充分,建议直接调低权重或者删除该加分项,防范招标被投诉作废风险。 2、白纸黑字明确:核查发现部分积分卡已经核销,是仅该张已核销卡片不计分,其余有效卡片继续参与计分,还是只要存在任意一张已核销卡片,本大项直接全部得 0 分,消除规则歧义。 3、界定时间节点责任:投标截止时积分卡为未核销,评标过程中发生核销,该情形下如何计分,明确责任归属。 4、联合体投标,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各个成员所持积分卡数量互相累加计算本项得分。标书代写 回复:该评分按**市统一政策文件设置并已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积分卡面向所有企业开放申领,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存在排斥外地企业情形。
疑问 8:投标报价评分,正负偏差扣分系数差异化,未出具论证;低于警戒价成本分析材料缺失处置规则,评审边界不清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0 分)注:工程成本警戒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90.00%。对于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委员会评审。 4. 报价得分计算: 偏差率≤0 时,报价得分 = 60+10× 偏差率 偏差率>0 时,报价得分 = 6020× 偏差率 本项评审得分最低分为 0 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报价评分设置差异化扣分系数:负偏差(报价低于基准价)每 1% 扣 10 分;正偏差(报价高于基准价)每 1% 扣 20 分。虽然出发点为控制财政投资,但该差异化扣分系数直接改变报价博弈导向,属于实质性评审规则,招标文件没有附上任何专项论证材料,依据不明。 2、设置 90% 成本警戒价,要求低于警戒价提交全套成本分析,但是没有写明:投标人提交成本分析材料残缺、内容不全,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置。是允许澄清补正,还是直接认定低于成本否决投标,全部留白,交由评委主观决断。 3、****委员会甄别 “低于个别成本” 的统一评判标尺,完全依靠专家主观感受,容易造成同类报价不同结果。法规依据 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七部委 12 号令。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提交书面专项论证,说明负偏差扣 10 分、正偏差扣 20 分差异化扣分系数设置的合法合理性依据,无充分论证应当统一偏差扣分标准。 2、明确:报价低于成本警戒价,但提交的成本分析资料残缺不全,评标委员会具体处置措施,明确是否允许澄清说明,还是直接否决投标。 3、****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评审判断标准。 回复: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报价评分差异化设置系为防范围标串标及高价投标,符合相关规定;报价低于警戒价或个别成本的处置程序,招标文件已明确,****委员会依法认定并记入评标报告。
疑问 9:实施方案全部为主观定性打分,仅有优 / 良 / 一般 / 差文字描述,无细化打分要点,专家自由裁量权无限放大,审计风险突出招标文件原文摘录(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方案部分评分标准 12 分)设计和施工的融合措施(2 分)、绿色节能控制措施(2 分)、安全控制措施(3 分)、质量控制措施(2 分)、进度控制措施(3 分),全部设置优 / 良 / 一般 / 差四档主观打分,仅文字定性描述,无客观可量化评审指标。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全部实施方案评审条目,完全没有拆解可量化、可逐条对照的评审打分细目,仅仅依靠专家主观感受划分 “优、良、一般、差” 档次。同一份技术文件,不同专家可以打出差距极大的分数,主观随意性极强。 国有资金招标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必须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本部分 12 分全部为 “凭感觉打分”,后期审计、巡视的时候会被认定评审要素设置不规范,存在重大审计风险。法规依据 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综合评估法应当尽可能细化评审因素,压缩主观自由裁量空间。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强烈要求补充每一档(优 / 良 / 一般 / 差)对应的可量化、逐条对照的评审打分细目,把主观评价转化为可核验的客观评审要点,最大限度压缩专家无边界自由裁量。 2、如果执意维持现有纯主观定性打分模式,请招标人出具完整专项论证材料,说明该设置的合规必要性,充分评估审计巡视风险。 回复:实施方案评分细则各档次均有明确文字描述及分值区间,评审因素设置合法合规,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 10:答疑答复质量约束,严禁简单以 “按招标文件执行、按示范文本编制” 搪塞回避实体问题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无专门约定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次提出全部疑问,覆盖示范文本法律效力边界、施工业绩认定漏洞、人员社保 / 职称 / 退休人员评审缺陷、商业协会评奖风险、自营 EPC 设计业绩认定漏洞、公益资信 14 分高权重本地加分的公平性风险、报价差异化扣分缺少论证、实施方案全部主观打分等一系列实质性合规缺陷。 若招标人仅简单粗暴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示范文本编制” 来回避逐条实质答复,不对歧义条款做澄清、修正,则全部重大评审隐患完整遗留至评标、定标阶段。一旦后续出现异议投诉、招标作废、重新招标,由此产生全部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审计追责后果,全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请求澄清及修改建议 1、请招标人针对本项目全部网上提问,逐条逐项给出实质性答复,严禁笼统使用 “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示范文本编制” 搪塞回避实体问题;条款存在歧义、缺失、不合理之处必须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答疑纪要对外发布后属于招标文件法定组成部分;答疑纪要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冲突的,以答疑纪要为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3、如不开展实质性答复,潜在投标人有权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起异议、投诉,由此产生全部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回复:本纪要为对全部质疑的逐条实质性答复。招标人依法依规组织本次招标活动并依法承担责任;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按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
疑问11: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部分关于联合体施工方数量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一处为“若联合体成员中施工方有2家单位”,部分内容为“若联合体成员中施工方有多家单位”。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本项目未限制联合体单位数量,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施工方可由多家单位组成。

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除本公告明确修改内容外,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请各投标人****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的本项目后续信息。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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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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