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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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五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受理。区域零售点达到规划总量上限的,经实地核查后确认符合其他发证条件但不满足区域容量要求的,不予许可,并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纳入轮候登记。出现零售许可空缺名额时,按照轮候顺序依次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登记有效期十二个月,逾期自动失效。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依据**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繁华区

(1****酒店团结路2号——****酒店团结路325号——章古大桥):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80米(含8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2****宾馆停车场商业街1号——干部周转房商业街501号):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0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80米(含8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3)明珠路(明珠路2号步行街路口——明珠路73号团结路路口):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4)步行街(步行街1号现公告栏处——步行街141号水务局住宿楼):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100米(含1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80米(含80米);

(5)建设路(建设路1号红绿灯口——建设路707****酒店):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1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200米(含2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6)沿**街(沿**街上段1****政府大门——望果大道路口):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200米(含2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7)沿**街(沿**街上段1号政府大门——望果大道路口,包含霍尔城):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200米(含2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8)霍尔大道(原霍尔路2****大队——团结路路口):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200米(含2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9****保健院——**路包含其中的灵龙路门牌号——中学大桥):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70米(含7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60米(含60米);

(10****农贸市场****广场,红****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70米(含7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60米(含60米);

(11)章古路(章古路1****幼儿园——建设路支线——章古路126****中心):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200米(含20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150米(含150米);

(12****幼儿园包含霍尔路门牌——望果大道路口;右侧**路2号——**路16号——**路54号,左侧**路43号——**路91号——**路121号):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2.普通区

(1)郎卡杰大道(红炉大桥,****检查站——**路):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150米(含15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2****加油站——农博馆):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同侧距离不少于150米(含150米),异侧间距不少于200米(含200米);

(3)环城路(环城路2****卫生院——益娘村后山出口,****中心):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4)鲜水源大道(团结路2****酒店——****体验馆):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5)****体验馆对面——文博馆):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6)长征大道(郎卡杰大桥——****检查站):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不设间距。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镇(农网):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2.宗麦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3.下罗科马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4.上罗科马镇: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5.更知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6.洛秋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7.朱倭镇:镇政府所在地朱倭村零售点控制在6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8.虾拉沱镇:镇政府所在地吉绒村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9.仁达乡:乡政府所在地仁达村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10.雅德乡:乡政府所在地瓦角村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11.旦都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12.充古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13.泥巴乡:乡政府所在地次郎村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14.宗塔乡:乡政府所在地塔瓦村、角龙村零售点分别各设置2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可设置1户零售点;

15.卡娘乡:每个行政村零售点控制在1户以内。

****专营店(不经营卷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九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特殊区域可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间距限制:

(一)招商引资:为配合全县招商引资,对经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认定的重点落地企业,在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全部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专项支持。全县专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资格认定以正式文件为准,经集体审议并留存档案。许可有效期与项目扶持期衔接,企业不再属于重点对象时,到期不予延续。本条款遵守公平竞争审查,不歧视其他市场主体。****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一事一议”另行报批。

****服务区可设置 1 个零售点;炉康高速基建工区、工程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工区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区:**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

****部队:具备办证条件的,可设置 1个零售点,在具体执行****部队签订的供货合同,其许可证有效****部队停留期限。
(五)商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城网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农网营业面积在200㎡以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须为独立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日用商品零售,不得拆分场地、挂靠经营。
****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并批文的旅游****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项目,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规模在100㎡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为独立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日用商品零售,不得拆分场地、挂靠经营。

(八)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须为独立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日用商品零售,不得拆分场地、挂靠经营。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享受本优待的申请人,须本人自主经营,****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符合所在区域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区域标准基础上放宽50%。”

严禁挂靠、转租、转借经营。一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立即取消优待资格,依法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申请人本人自主经营,须提供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须由申请人本人自主经营。在符合所在区域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区域标准基础上放宽50%。”

符合条件的,不受区域零售点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区域标准基础上放宽50%。

严禁挂靠、转租、转借经营,一经查实取消优待资格,依法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原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经营,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数量、间距限制。

****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距离内零售户,主动歇业另择址经营的,新办地址未在限制距离内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为30米以上。

(五)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禁止性条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三条 经营方式禁止性条款

(一)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禁止性条款

****小学、幼儿园校园内部及主要进出通道口向外直线延伸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零售点。

****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禁止设置零售点特殊区域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学校,****中学、****学校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附件1)。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应当主动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持证户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证人证相符、证照相符、证址相符,切实做好亮证经营、规范经营,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手续、恢复营业手续以及延续手续,**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炉烟专〔2024〕2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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