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上****路232号房屋8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646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4 |
| 出租底价 |
****5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楼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5592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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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路232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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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路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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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上失字第****36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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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8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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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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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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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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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上****路232号。租赁房屋持有杭房权证上失字第****3691号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1286.3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面积293平方米。本次房屋租赁面积约为1286.34平方米,租赁房屋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红线图。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3、租赁房屋证载权利人为**喜****公司,出租方现更名为**喜****公司,但房产证未做变更。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5、考虑到目前出租经营业态为医疗,租赁房屋预计交付时间在2027年7月。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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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28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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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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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交付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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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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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1至2个计租年度租金保持首年标准不变;自第3个计租年度起,每2个计租年度为一个递增周期,每个周期的年租金在上一递增周期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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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500000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首期物业管理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首期物业费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喜****公司;开户银行:****物流中心支行;银行账号:190********019586)。 (3)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预计交付时间在2027年7月,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4)承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保批文、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 (6)租赁期限内,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但承租方发现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结构性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如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8)承租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按照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服务事项,不放置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损坏租赁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房屋租赁期****处理站日常管理工作,药剂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转租约定:原则上承租方不得对外转租。如确需转租的,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获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转租,同时转租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若因转租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10)本次挂牌转让成交后,按出租方的要求,杭交所收到承租方支付的款项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和承租方对租赁权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1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及物业费之和为标准的一个月金额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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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费栋杰 |
联系电话 |
130****8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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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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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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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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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首期物业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首期物业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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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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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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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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