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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730430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许可内容: | 一、根据水**论证的结论,同意你单位从頔塘(东经120°18′54.62″)(北纬30°50′59.58″)取水,年取水量为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一般工业用水,取水保证率为90%。主要产品为:地板坯料(胶合板制造),用水单耗:0.2立方米/平方米。取水期间为2026年9月3日至2031年9月2日。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和《****水利厅****信息化厅****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的通知》(浙水资〔2025]16号)要求取水,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本项目无工业废水,除损耗外基本蒸发;生活污废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年退水量0.2万立方米/年。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2年一次)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六、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七、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证书编号: | - |
| 许可决**期: | 2026-09-05 |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6-09-03 |
| 许可有效期至: | 2031-09-02 |
| 许可机关: | ****水利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