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巨舟木业有限公司浔水许(2026)35号

审批
浙江-湖州-南浔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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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7304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内容: 一、根据水**论证的结论,同意你单位从頔塘(东经120°18′54.62″)(北纬30°50′59.58″)取水,年取水量为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一般工业用水,取水保证率为90%。主要产品为:地板坯料(胶合板制造),用水单耗:0.2立方米/平方米。取水期间为2026年9月3日至2031年9月2日。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和《****水利厅****信息化厅****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的通知》(浙水资〔2025]16号)要求取水,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本项目无工业废水,除损耗外基本蒸发;生活污废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年退水量0.2万立方米/年。三、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2年一次)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六、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七、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证书编号: -
许可决**期: 2026-09-05
许可有效期自: 2026-09-03
许可有效期至: 2031-09-02
许可机关: ****水利局
当前状态: 有效
数据来源单位: 省水利厅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