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宿舍高低床、储物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地区**县塔孜洪乡7村1组小微产业园厂房1号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
地址:**市夏玛勒巴格路1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公司****中学及****交易中心于2026年8月13日就“****中学宿舍高低床、储物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在招标文件模板指定的“投标单位(公章)”专属栏位加盖公章,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当判定投标无效,取消其全部中标资格。
****交易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事实认定错误、曲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行创设评审规则,驳回我方质疑的答复结论违法;****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审查投标文件,评审行为存在明显违规,评审结论应当予以撤销。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复核,拟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里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并签署盖章,谈判小组均按照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完整有效;投诉人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称“声明函”)为“政采云”系统抓取上传网页内容,该声明函为供应商另行制作上传,落款主体明确、声明内容真实、加盖的公章亦真实有效,仅出现盖章偏移,属于格式层面瑕疵,不影响声明函的实质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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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