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浦北县安石风电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浦自然资临用〔2025〕3号

审批
广西-钦州-浦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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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安石风电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浦自然资临用〔2025〕3号
2025-12-26 10:39

******公司:

报来《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该项目的建设,****公司按规定使用位于****村委、****村委的土地0.4882公顷,折合7.323亩,其中果园0.0122公顷,乔木林地0.3010公顷,其他林地0.0811公顷,农村道路0.0939公顷,作为**县安石风电项目二期弃土场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县安石风电项目二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

二、你公司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付农户补偿资金,并依照《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约定缴存土地复垦费。

三、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12月至2028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四、在使用期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越界使用。

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告当年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六、根据《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七、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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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