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该项目的建设,****公司按规定使用位于****社区居委会、塘岸村委会的土地3.9727公顷,折合59.59亩,其中果园1.0566公顷,乔木林地2.9148公顷,其他林地0.0013公顷,作为**-**-**公路(**至**段)项目五标段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公路(**至**段)项目五标段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
二、你公司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付农户补偿资金,并依照《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约定缴存土地复垦费。
三、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5月至2027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四、在使用期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越界使用。
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告当年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六、根据《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七、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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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