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审批
四川-雅安-名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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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9-07 17:4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服务站、骨灰堂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机关****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案情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5-****75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公墓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6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发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发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一经发现慈善组织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一经发现慈善组织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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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5-****15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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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5-****157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民政部门行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应当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办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身份证、户口簿有效证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出具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声明书上签字,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结(离)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保存婚姻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非法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机关申请离婚。****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机关****政府民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监督电话

0835-****600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外公示申请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审查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监督电话

0835-****600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行政确认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② 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审查责任:①审查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材料。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依法应当听证的登记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②对慈善法****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③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4.送达责任: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③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证后定期检查、实地检查、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确认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②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752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一)定期检查程序。

实施检查。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

责令整改。根据检查结果,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追责情形

根据《殡葬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处理:

(一)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调查和论证,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的审理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政府审批,并报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4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6.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序号

4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移送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6.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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