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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为此,按照该要求对“********加油站增设LNG项目”做出以下公示: 项目名称:********加油站增设LNG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107国道(**山大道)与漯舞路交叉口往西200米** 《********加油站增设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7月28****环境局**分局审批,批复文号为“源环监表〔2026〕10号”,本次扩建在现有站区内空地进行建设,拆除站内现有洗车设施及配套沉淀池,并利用站内空地新增1套LNG加气撬装设备,配置1座60m3LNG储罐及2台单枪加气机,扩建后新增LNG(液化天然气)销售量6000m3/a,该加油站提升为二级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其余加油站建设内容、生产规模、主要设备、销售量均不发生变化。2026年8月开工建设,2026年9月建成调试,配套环保设施同步建成。现将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及调试情况进行公开。 联 系 人:李站长 联系电话:178****3985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话、信函方式等向建设单位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