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荟****公司:
你单位《关于**灯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产业园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经****委员会备案通过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意向性协议》《****规划局关于**灯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产业园项目临时用地意见的复函》等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市2017年第16批城市建设用地5954.37平方米,位于**市**区三多寨**杨柳村8组。作为**灯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产业园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403.35平方米,临时办公用房3193.88平方米,生活用房692.29平方米,工棚1664.85平方米,四至界限以我局签章的用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批准使用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到2028年8月20日。你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如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你公司在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四、**灯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产业园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届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工程完毕停止使用之日起1年内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期满确需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此复。
附件:**灯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产业园项目临时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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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