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十五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审批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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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自治区矿产**“十五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规划概述

到2030年底,地质找矿实现新突破,矿业绿色发展取得新进展,矿产**管理获得新成效,地质灾害风险防范能力迈上新台阶。

推动蒙东地区**发展,聚焦有色金属、贵金属和稀有矿产,优化**开发利用方式,稳定地区煤炭产能,提升煤炭**接续能力。促进蒙中地区协调联动发展,立足地区产业基础和产业集群优势,推动能源、稀土、新型化工等重点产业做优做强。加快蒙西地区转型发展,推动**枯竭型城市绿色转型发展,推进铁、铜、金、石墨、硫以及湖盐等矿产增储上产。

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强化勘查全过程绿色管控,将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项目设计审查、野外施工监督、成果验收等关键环节。推动应用轻量化、生态**型、低扰动勘查技术与装备,推广无人机勘查、高精度物化探、浅地表快速探测等非开挖技术。

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压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作用,推动**矿山和大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小型生产矿山及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参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建设管理。

加强**生态修复。压实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协调相邻矿山企业将**生态修复费用统筹用于**生态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技术创新。

二、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主要影响及减缓措施

经过程互动,**自治区“十五五”矿产**规划勘查规划区块通过调整边界或取消设置,目前已完全避让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存在部****基地、国家规划**、战略性矿产**储备地、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在规划实施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进行管控。

规划与一般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基本草原等法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叠的区域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与基本草原存在重****基地、国家规划**、战略性矿产**储备地、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禁止矿产**开发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东部区域(**市、**市、**、**市、**市、**的**、**、乌拉盖地区、**市、**、**县、**)严禁新上矿产**开发项目;西部地区(**的**市、**、**、**、**、**、**市、**市、**市、**市、**市、**市、**)严格控制新上矿产**开发项目,除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项目外,不得新设(增扩)矿业权。

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存在重叠的区域,严禁设置排污口、堆放工业废渣垃圾,保护水源涵养林,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存在重叠的区域原则上禁止**、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和开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勘查规划区块严格落实黄河**段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矿权人严格履行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及污染防治等职责和义务后,规划实施对黄河**段的影响可降至最低,在可接受范围内。

通过提高固废综合利用率,尾矿库的选址与技术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控。规划在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格控制工矿污染,排查历史遗留隐患,加强矿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矿产**开采过程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控。对于可能产生重金属污染的矿种开发,控制其尾矿库废水pH值,尾矿库排水建议回用于选矿厂或矿山开采,避免尾矿库排水中的重金属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照《“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二)对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空间关系的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减缓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的意见;

(四)对规划实施区域现有环境状况的意见;

(五)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向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环评单位发表关于该规划及其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表请登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

http://www.****.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1024_665329.html

五、规划编制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人:卢女士

联系电话:182****8617

电子邮箱:****@163.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国寰****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10-****7277

电子邮箱:****@qq.com

七、信息发布与意见反馈有效期限

自本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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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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