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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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观山湖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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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09-08 16:51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 号)要求及下发线索,我局组织开展了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对本市涉及的环评工程师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核实,经告知、申辩、复核程序,现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作出决定,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以下14名环评工程师和13家环评单位实施失信记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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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附件

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姓名/单位名称

发现问题

拟处理意见

1

尹强

经确认,****监测站人员,在职期间挂靠环评单位,属于挂靠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因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对编制人员失信记分5分。

2

陈剑

在职期间于**参保,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3

左宁

在职期间同时于**社保参保缴费,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4

刘汉群

实际工作于孝****研究所,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5

庄会中

实际工作于******公司,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6

张波

在职期间在**参保,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7

张涛

实际工作于**鑫****公司、**铭智****公司,社保有重叠,属于挂靠。

8

刘刚

在职期间于**参保,与**市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9

彭文亮

在职期间实际工作于******公司,属于挂靠

10

夏彪

****学院参保缴费,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11

朱启学

在****公司参保,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12

魏永

****大学参保缴费,属于社保重叠属于挂靠

13

莫了之

根据所在从业单位出具说明,承认其存在双社保情况

14

陈鑫

在**与**市社保重叠

15

******公司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在信用平****公司存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项,因提交本单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

16

**丽品****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四****监测中心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因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5分。

17

********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研究所

18

**亿航****公司

环评****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孝****研究所

19

******公司

环评****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公司

20

******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中冶赛迪信息****公司

21

******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鑫****公司

22

**科****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市****公司

23

******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学院

24

****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大学

25

**亿航创博****公司

环评工程师莫了之存在双社保

26

**景****公司

环****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学院

27

**中环****公司

环评****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就职于******公司;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注****商贸城一期第2幢C单元1层335号正在经营的是一家电动车销售企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因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5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项,因提交本单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总计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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