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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公司、****公司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我局拟依法作出撤销当事人申请的准予设立(开业)登记决定。现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撤销商事登记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或者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局将依法撤销上述商事登记。
特此公示。
附件:1.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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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联系人:陈镜锋、刘思泮;联系电话:020-****0822;联系地址:**市**区新塘镇光华路19号嘉骏豪苑12栋1****管理所;邮编: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