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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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管理规定(试行)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结合**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省、州、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覆盖项目前期储备、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建后管护、监督考核全流程;涵盖**、改造提升、高效节水灌溉配套高标准农田,包含田块整治、灌排沟渠、机耕道路、农桥、泵站、输配电、农田防护、耕地质量监测、项目公示标识等全部工程设施,覆盖所有项目乡镇、村(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农户。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建管并重、权责清晰: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日常管护、维修养护、监督追责全链条闭环管理。

2.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区分村集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社等管护主体,分类落实管护责任。

3.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县农业农村局行业统筹、乡镇属地监管、村(组)一线管护、经营主体直接负责、农户全员监督。

4.专款专用、长效运维: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管理要求,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规拓宽多元筹资渠道。

5.源头管控、全程规范:严格规范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流程,从项目前期规避工程变更、造价虚高、质量缺陷等风险。

6.永久基本农田刚性保护:高标准农田全部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农建设、撂荒、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四条 总体目标

实现高标准农田设计贴合本地产业、招投标公平规范、工程设施完好、灌排通畅、道路通行、耕地提质、用途稳定、管护长效;保障**县粮食和特色农产品稳定生产,筑牢边境耕地安全底线。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管理、招投标监管、管护、耕地保护负总责,统筹安排县级管护财政预算,协调财政、自然**、水务、发改、****中心、综合执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联动执法、联合督查。

县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立项、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招投标方案审核、施工监管、变更审批、竣工验收、上图入库、档案管理;

(2)制定年度管护工作计划、管护考核标准,组织全县设计、招投标、施工、管护全链条业务培训;

(3)监督乡镇、村集体落实管护责任,每季度开展巡查督导;

(4)管**级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绩效评价;

(5)****监测站点运维、数据采集上报;

(6)受理群众关于设计不合理、招投标违规、设施损毁、违规占用农田的投诉举报,牵头联合执法处置重大案件;

(7)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资产移交乡镇,签订《工程验收移交管护协议书》,移交竣工图纸、资产清单、审计报告、设施矢量分布图等全套档案资料。

第六条 ****政府(属地监管主体)

(1)配合县级开展项目前期现场踏勘、民意征集,对项目设计方案出具属地意见,对设计不符合本地种植、灌溉、道路通行需求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

(2)接收县级移交高标准农田资产后30日内,完成向村(组)集体资产二次移交,同步录入村集体 “三资” 管理平台,建立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台账;

(3)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高标准农田前期、建设、管护全流程监管,每季度开展辖区农田巡查不少于2次,留存巡查记录、现场照片;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核辖区内农田设施改造事项(渠道开口、道路管线铺设、沟渠改造等),全程技术指导并组织改造验收,每季度将改造、****农业农村局备案;

(5)监督村(组)管护人员履职,督促规模经营主体履行管护义务;

(6)组织辖区小型保修期外损毁设施集中维修(保修期内由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协调农户投工投劳,调解农田设施使用、管护矛盾纠纷;

(7)对故意损毁、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相关人员开展现场劝导,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线属地主体)

(1)项目设计阶段全程参与现场踏勘,收集农户灌溉、农机通行、粮食种植实际需求,书面反馈设计优化意见;

(2)配合乡镇、县级主管部门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漏项、脱离本地实际的工程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3)接收乡镇移交农田资产30日内,确定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人员名单报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双重备案;

(4)将高标准农田管护条款纳入本村《村规民约》,常态化开展耕地保护、设施管护政策宣传;

(5)管护人员日常履职标准:每月巡查管护片区不少于1次,及时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疏通沉砂池、清理道路障碍物、劝阻超载车辆碾压机耕路;巡查发现设施破损、安全****村委会、乡镇政府;

(6)管理本村流转高标准农田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农田设施管护责任、维修费用承担条款,全程监督经营主体管护履职;

(7)负责本村共用沟渠、公共机耕路、公示标牌等公共设施日常养护,组织受益农户开展季节性清淤、道路维护;

(8)建立村级管护台账,记录巡查、维修、隐患处置、群众投诉等信息,定期向乡镇报送管护工作简报。

第八条 经营主体、农户权责

1.规******社、家庭农场、种植企业):项目前期可向村集体、乡镇反馈灌溉、农机作业配套设计需求;作为直接管护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人员,承担流转片区内灌排、田间道路等设施日常养护、小型破损维修;严禁重型机械碾压道路、破坏沟渠护坡,因自主作业损毁设施由经营主体全额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

2.零散承包农户:设计踏勘阶段如实反映生产用水、农机通行需求;管护自家承包田范围内的田埂、小型支渠、下田坡道,不得填埋沟渠、阻断灌排、损毁田间标识;发现公共****小组报告,配合村集体开展公共设施维护、清淤作业。

第三章 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管理
第九条 选址总体原则

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严格遵循规划引领、合规准入、因地制宜、生态兼容、永续利用原则,紧扣**县山地农耕、粮食主产、重要农产品供给、边境耕地保护特性,优先选取永久基本农田相对区域,坚决杜绝违规选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确保选址合法合规、贴合产业需求、适配建设条件、利于长期管护。选址工作贯穿项目储备、立项、设计全过程,未完成合规选址核查的项目,****储备库、不得立项、不得开展后续设计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优先选址范围

1. 全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地块,粮食、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种植核心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田建设专项规划的耕地;

2. 地块权属清晰、边界明确、无土地纠纷、群众建设意愿强烈、村组配合度高的连片耕地;

3. 现有灌排、道路基础设施薄弱、产能提升空间大,改造后可显著提升耕作条件、抗旱排涝能力的地块;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流转、集约化经营,具备长期管护、标准化生产条件的片区;

5. 已建高标准农田周边细碎化耕地,可整合连片、补齐区域建设短板,实现整区域提质增效的地块;

6. 无地质灾害隐患、水源保障稳定、适宜机械化作业的平缓耕地与合规梯田地块。

第十一条 禁止选址负面清单(刚性管控)

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农田建设选址规定,以下区域严禁选址建设高标准农田,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及立项范围:

1.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不宜稳定耕作的地块;

2.严格管控类耕地、污染地块、土壤质量不达标、不适宜粮食及特色作物种植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与保护对象共生且不影响生态保护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区域、生态脆弱敏感区域;

4.河湖管理范围、行洪通道、低洼易涝无法根治、行洪安全受限区域;

5.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建设区块内、露天采矿权范围内、征地拆迁规划区域内;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管控区等生态环境管控严格区域;

7.土地权属不清、存在地界纠纷、群众争议较大、无法统一建设意愿的地块;

8.已纳入非农建设规划、长期撂荒且无复耕条件、不适宜长期稳定耕作的地块;

9.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重叠区域,严禁重复立项、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第十二条 多部门联审备案制度

1. 部门联审:选址初步确定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函询自然**、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等单位,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规避管控区域、是否满足建设条件。

2. 合规入库管理:联审全部通过、无异议的选址地块,纳入县****储备库,实行“入库方可立项、立项方可建设”的刚性管理,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定期清理。

第十三条 选址变更与动态管控

1. 项目正式立项选址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规划调整、合规核查问题、群众重大诉求确需微调选址的,必须履行变更踏勘、部门复核、重新公示流程。

2. 严禁擅自扩大、缩小、调换项目选址地块,严禁私自替换合规地块为不合规地块,严禁规避联审程序私自调整选址范围。

3. 因选址审核不严、踏勘不实、违规选址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整改返工、资金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设计单位未核实选址合规性造成方案违规的,承担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选址配套建设要求

1. 选址同步统筹灌排体系、机耕道路、耕地质量提升、生态防护配套布局,实现地块选址与工程设计、后期管护无缝衔接。

2. 少量配套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编制调整补划方案,履行备案程序,确保项目区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四章 勘察设计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准入管理

1.高标准农田勘察设计单位须具备相关水利、农林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2.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工程设计资质或测绘资质等级提出要求。设计单位选定应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禁委托无资质、资质不符单位开展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现场踏勘与民意征求

1.****农业农村局、项目乡镇、各村组、农户代表、规模经营主体对项目区开展全覆盖现场踏勘,形成踏勘记录、现场影像资料;

2.踏勘重点结合**县山地农田、小型农机作业、雨季排涝、山区缺水灌溉等本地特色,精准测算灌排流量、机耕路宽度、沟渠断面尺寸;

3.踏勘完成后通过村民大会或入户走访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形成民意征集记录表,并形成档案作为设计依据,群众合理需求必须纳入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方案编制硬性要求

1.设计文件包含项目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单体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投资估算、耕地质量提升、后期管护配套设施设计(管护公示牌、维修便道、清淤通道等);

2.充分匹配**粮食连片区域特点,区分坝区和山区差异化建设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建设标准,坝区完善灌排、提升抗灾能力,山区完善道路、储水、节水灌溉、小田改**等基础设施,设置沉砂池、挡土墙防治水土流失。

3.将投资重点放在田内,原则上可参照田内投资(田块整治、农田防护、田间排灌)占比要达到项目总投资的65%以上,田间道路不大于30%,肥料小于8%,输配电小于8%标准,确定项目投资结构和建设内容。(后期若省级政策变动,执行省级要求)

4.工程设计须预留后期管护作业条件,不得设计难以清淤、维修、检修的隐蔽沟渠、泵站等设备。

第十八条 设计方案多级评审制度

村级确认:方案编制后,要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村组的意见建议,实地进村组落实工程范围、设施布置、建筑方式“三确认”,归档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作为立项必备资料,保障项目方案贴合实际,从源头规避后期大幅调整。

****政府确认:设计方案编制后,县农业农村局将设计方****人民政府进行书面确认。

县级行业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土地整治、经济等专业人员开展技术评审,核对工程布局、工程量、造价合理性。

州级专家评审:完成“村级确认、****政府确认、县级行业评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评审和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当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在农业农村局窗口网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源头管控

1.严格执行 “先审批、后变更” 原则,严禁施工单位、村组、乡镇私自变更设计。

2.因设计方案前期踏勘不充分、脱离本地生产实际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私自变更,私自变更的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确需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执行《**省农田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农规〔2022〕5号)第三章“项目调整变更”的要求。涉及一般变更的,业主单位除现场代表核实、技术负责人审核,还需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才能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业主单位除现场代表核实、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确认后,还需报请局专题会或局党委会审定后,****农业农村局申请调整变更。

第五章 招投标阶段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范围与方式界定

1.全县财政资金投资高标准农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土地调查、造价咨询、财务决算等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管理,达到法定限额标准必须进入西双版纳州****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严禁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违规替代公开招标。

2.农田建设60万元以下的服务、****农业农村局窗口网、公众号等发布招标采购需求(如: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土地调查、造价咨询、财务决算等),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方式确定,由业主单位邀请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3人以上单数)进行综合打分评定,招标采购全过程由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控制价审核

1.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应代理资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要组织人员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相关股室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才能进行公开发布。

2.招标控制价须由具备造价资质单位编制,业主单位需要核对工程量清单、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杜绝清单漏项、价格虚高。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要求

1.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田建设的行管部门,要全程监督农田项目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标书代写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专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标书代写

3.严格执行招投标信息全公开制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全部在指定公共**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满足法定要求。标书代写

4.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置机制,收到投标人、群众关于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评标不公的投诉,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查实违规行为立即暂停招标流程,依法处置。标书代写

第六章 项目施工、监理、质量管控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质量管控

1.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全程公示制。

2.工程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关水利、农林等监理资质。

3.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审定设计图纸、行业规范施工,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无偿维修整改。

4.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农业农村局报送监理报告,发现质量隐患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推行村民质量监督员制度,每个项目片区推选1—3名村民代表全程监督施工,参与阶段性质量验收。

6.依托**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项目开工、施工进度、竣工信息实时上图入库,完整录入地理矢量信息。

7.凡进入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和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出厂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自检(按照单元工程自检100%,合格率达100%);监****公司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率达30%),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区乡镇、村组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同时,开展工程量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计;初步验收合格后,****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组须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验收,验收资料、鉴定书完整归档;县级验收通过后,农田设施试运行3个****农业农村局终验。

2.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整改不到位不予通过、不予结清项目资金。

3.项目竣工后,再次对上图入库图斑进行复核确认,将竣工完成的图斑范围函至自然**、林草等部门,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后再进行最终的上图入库。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

1.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属于集体固定资产:可明确归属单个村(组)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跨多个村(组)共用设施,资产由乡镇负责统筹监管协调管理,由沿线各村共同管护。

2.资产所有权不得变更、不得私自变卖、抵押、出租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农田设施集体所有权,仅转移日常管护使用权,流转到期须保证设施完好交还村集体。

4.农田设施资产严格按照《**县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制度》进行移交和管理。

第九章 工程管护标准与运维规范
第二十六条 分类管护技术标准

灌溉排水工程(沟渠、闸门、泵站、沉砂池) 干、支、斗渠全年畅通,无淤积、无坍塌、无私自填埋封堵;闸门启闭灵活,泵站定期保养、设备完好;每年汛期前、雨季结束后各开展 1 次全域沟渠清淤;严禁在渠堤取土、种植深根作物、搭建构筑物。

田间道路、农桥 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无大面积破损、塌陷;边坡、护坡完好;农桥栏杆、桥面无开裂;设置限载标识,严禁重型货车、超载机械通行;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堵塞通行。

耕地质量监测设施 监测小区隔离、独立排灌设施完好,无串灌串排;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按时采集土壤、灌溉水样数据,台账完整。

农田防护、生态工程 农田防护林苗木保存率不低于90%,定期修剪、补植,无倒伏、枯死苗木;护坡、挡土墙完好,防止水土流失。

标识标牌、公示设施 项目简介牌、管护责任公示牌、警示标牌保持整洁、文字清晰,无破损、涂鸦,缺失、损坏标牌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七条 设施维修处置规则

质保期内损毁: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设施破损,全部由原施工单位无偿维修、返工;因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同步追究设计单位整改责任。

自然老化、正常损耗(质保期满):小型简易维修由村集体、经营主体利用管护资金自行处置;大面积损毁、泵站、桥梁等大型设施维修,****农业农村局申报维修项目。

人为、机械作业损毁:严格执行谁破坏、谁修复、谁付费;管护主体现场取证,责令责任人限期修复;拒不修复、拒不缴纳维修费的,上报乡镇、县级联合开展综合执法处置,****机关处理。

跨村共用设施损毁:由涉及各村协商分摊维修费用、投工投劳;协商不成由乡镇统一协调处置。

第十章 管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多元筹措机制)

1.上级财政下达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专项补助资金;

2.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统筹安排管护经费;

3.规模经营主体按流转合同缴纳农田设施管护使用费;

4.“一事一议” 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自筹简易维修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补助类管护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多元筹措类管护资金可统筹用于全县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和日常村级管护人员的工资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以及行政事业类非管护开支。

第三十条 资金监管要求

1.财政补助类管护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加强资金监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管理要求,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在乡镇、项目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套取管护资金,违规资金全额追回,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耕地刚性保护与用途管控
第三十一条 用途管制硬性要求

1.全县高标准农田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高标准农田内从事以下行为:(1)建设房屋、厂房、临时构筑物、光伏板、养殖场等非农设施;(2)挖塘养鱼、挖砂取土、堆弃建筑垃圾、固废;(3)擅自改变耕地种植属性,长期撂荒、种树、挖沟毁田;(4)填埋、封堵灌排沟渠,破坏田间基础设施。

2.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高标准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耕地占补平衡,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十二条 撂荒管控

高标准农田承包农户、经营主体不得撂荒耕地;连续撂荒 6 个月以上的,由村集体劝导复耕;全年撂荒的,村集体可依法依规收回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给种植主体。

第十二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多层级监督体系

县级全流程督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自然**、发改、****中心、综合执法定期开展全县高标准农田专项督查,全覆盖核查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建设、资产管护、资金使用、耕地用途全链条,形成督查通报;

乡镇日常监管:乡镇专职管护人员常态化巡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村级群众监督:各村设立管护公示栏,公示管护责任人、****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全体村民有权劝阻、举报设计脱离实际、招投标违规、损毁设施、违规占用农田行为;

审计、纪检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管护资金全流程专项审计;****机关对设计、招投标、建设、管护各环节履职不力、资金违规、耕地保护失职人员依规问责。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

1.****政府将高标准农田设计管理、招投标规范、建设质量、管护成效、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乡村**、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农业项目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2.考核内容包含设计方案评审整改完成率、招投标程序合规性、变更审批规范度、资产移交完成率、管护巡查频次、设施完好率、管护资金规范使用、耕地用途管控、群众投诉处置效率等指标;

3.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奖励激励措施

1.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乡镇,优先申报下年度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增加县级管护资金分配额度;

2.设计方案贴合本地产业、招投标流程零违规、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集体、优秀管护人员、合规履行管护义务的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每年通报表彰奖励;

3.鼓励村集体创新管护模式,推行社会化专业管护、村民自治管护,模式成效显著的给予专项奖补;

第三十六条 追责处罚情形

乡镇、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不力 (1)项目前期踏勘组织缺位,未充分征集群众需求;设计、招投标环节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造价虚高、设计脱离生产实际、招投标违规; (2)项目建设监管缺位,造成重大工程质量缺陷、违规变更项目; (3)未按时完成资产移交、长期不开展管护巡查,设施大面积损毁无人处置; (4)管护资金管理混乱、挤占挪用、虚假列支; (5)对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损毁设施行为不作为、不制止、不移交执法; 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履职不力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依规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扣分等处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耕地永久性破坏、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依法处理。

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第三方单位违规追责 (1)设计单位踏勘流于形式、方案脱离**本地种植灌溉需求、拒不落实评审整改意见、虚假设计造成造价浪费、工程后期大量变更的,扣减设计服务费,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承接本县农田项目;造成财政损失的依法追偿;(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协助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泄露评标信息、配合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并按公共**交易信用管理规定实施信用监管,清退出本县**库;(3)施工、监理单位围标串标、偷工减料、不按审定图纸施工、质保期拒不维修整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列入市场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本县农业项目投标;标书代写

村集体、管护人员失职 村级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应当履行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设施日常巡查、隐患排查、问题上报、日常管护等工作职责。(1)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落实属地管护主体责任,造成辖区高标准农田设施大面积损毁、管护失效的,予以内部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开展约谈提醒、督促履职整改。(2)管护人员长期不开展巡查、发现隐患隐瞒不报、处置不及时等履职缺位问题的,将其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管护考核,依据管护聘用协议及管护考核制度,按选聘及协议约定程序不予续聘、解除管护聘用关系。经营主体、农户违规处罚 (1)严禁人为损毁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沟渠、机耕道路、泵站等农田基础设施。发生损毁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拒不修复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机关依法处理;(2)严禁在高标准农田内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擅自挖塘、取土、违规种植林木以及长期撂荒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由自然**、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限期恢复耕地原状,依法实施处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严重违反耕地保护要求的,引导土地发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及流转合同约定依法处置;(3)严禁擅自填埋、封堵高标准农田配套公共灌排沟渠,妨碍区域农业灌溉。发生上述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限期疏通、恢复沟渠功能;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损失方可依法通过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损害赔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限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9月8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6年10月7日起施行,此前**县出台的相关农田管护、农田项目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文件。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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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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