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回复函
一、回复人基本信息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江滨二路112号瑞和新街5栋1单元303室。
联系人:邓俏君 联系电话:0777-****66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6年“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分标号:分标1
三、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大道70-1号4号车间
联系人:李建民 联系电话:138****0034
四、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答复:经核实,****小组的评审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库〔2026〕2号文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未独立评审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标书代写
1. 关于异常低价审查标准的适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850000 元,采购文件设置的异常低价触发阈值为预算金额的 65%(即 552500元)。依据财库〔2026〕2 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本项目设定 65% 的触发阈值,处于文件允许的区间范围内,该审查标准合法有效。你公司二次报价为 551000元,低于552500 元,已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标****公司提交成本构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财库〔2026〕2 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书代写
2.关于成本证明材料的实质审查。你公司提交了《投标产品成本明细表》,****委员会结合市场数据进行实质审查,****公司报价存在明显的单项价格无法合理解释:
你公司成本明细表中,垃圾压缩箱(中昱牌CHNY18)单价139000元/套,2套总价合计为278000元。但市场公开中标数据显示,该型号18m3移动式垃圾压缩箱的中标单价约为226800元/套,2套的市场总价为453600元,****公司报价。 你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中,对该垃圾压缩箱的成本分析和说明,仅仅以“我公司承担”一语带过,未提供任何采购合同、进货发票、生产成本核算表或制造商授权折扣证明等实质性佐证材料,此说明无法证明该总报价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3.关于评审的独立性及公正性。评****公司材料后,依据财库〔2026〕2号文进行了独立判断,****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成本构成说明未能排除低于成本的风险,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判定其报价无效。****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非机械适用标准。同时,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原则,中标供应商报价618000****公司,但因其报价未被认定无效且符合成交条件,不构成显失公正。你公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委员会存在指定供应商谋取高价中标的嫌疑。
答复:该项质疑缺乏任何事实与证据支持,纯属主观推测,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你公司报价被判定无效系因其自身报价低于异常低价标准且成本说明未能通过实质审查,****委员会或代理机构的人为操纵。评审过程有全程记录,各方监督,****公司的主观故意。
2.中标供应商报价618000****公司,但其在评审中未被认定存在异常低价问题,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条件。政府采购并不禁止有效报价高于其他无效报价,只要成交结果符合法定规则,即为合法。标书代写
3.你公司所称“增加采购资金67000元,损害国家利益”系建立在自身报价应被认定为有效的前提上,而该前提已被评审结论否定。因此,该推论不能成立。
4.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或谋取高价中标的嫌疑。你公司此项质疑属于无端猜疑,我方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你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或歧视待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质疑处理请求答复
****公司提出的五项请求,答复如下:
1.关于请求对评审过程进行全面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已组织复查,****小组系依法独立评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故不支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
2.关于请求依法重新评审,****公司二次报价551000元的有效性:你公司报价已被依法判定无效,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仅特定情形可重新评审),故不予支持。
3.关于请求依法暂停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采购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在质疑****政府采购合同。目前质疑处理尚未结束,合同已暂停签订。你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事实证据的材料投诉,若无,采购人将依法恢复采购活动。若为无事实证据材料而投诉,被判定为恶****公司承担。
4.****小组未依法独立评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谈判小组评审行为合法,不存在未独立评审或违法违规情形,故不启动调查。
5.关于请求****小组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谋取高价中标的行为进行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该行为,不予支持。
六、结论
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谈判小组的评审结论合法有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质疑不成立。你公司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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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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