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租标的用途要求:商业服务。不允许从事有明火、噪音、粉尘、异味、扰民、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明确租赁用途并经出租方审核同意。 2、营业项目、装修及改造方案、《经营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核通过方可经营。 3、除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外,服务方牌匾、宣传内容不允许出现:“****”、“**工大”、“哈工大”字样。 4、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或部分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不得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承租房屋。 5、出租房屋有上下水,供暖方式为清洁能源锅炉自取暖(锅炉维护、取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220V配电20KW,无天燃气。 6、该出租房屋为**市不可移动文物,承租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出租房屋的装修、修缮、宣传展示等工作需经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7、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文物保护方面的装修、装饰、修缮、改造、宣传展示等审批事宜,未经审批不得装修进驻。 8、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装修、维修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将装修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审核,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经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有权使用构成出租房屋主体的设施,不得破坏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可依据承租方的经营需求设立安全保卫设施。 10、承租方对超过300平米或投入30万元以上的经营场地实施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须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审批或验收,备案、****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不超过300平米或投入低于30万元以下的经营场地实施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须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申报消防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营****管理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期间,除建筑物档案外一切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由于消防问题不能投入使用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11、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原则上由承租方自行维修。如果遇房屋管道断裂、屋顶漏雨等大修问题,承租方无法自行维修时,需向出租方报修,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承租方应全力配合出租方维修,维修费用协商解决。 12、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方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须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出租方说明情况。 13、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4、承租方对牌匾、灯箱、各种线缆具有安全管理责任,日常须全面按时做好检查工作,由于承租方管理不善导致师生人身及其他利益受损,承租方须积极妥善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15、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报名前充分踏勘现场,充分了解招租房产现状,出租标的实际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