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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保障性租赁住房征集渠道,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工作,持续增加房源供给,现面向**市五区两县广泛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实施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范围
征集项目分为**类、改建类、改造类和筹集类。**类项目包括存量土地新开工建设;改建类项目包括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改造类项目包括存量房屋改造装修;筹集类项目包括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在营长租房、符合条件的其他租赁住房。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一)存量土地**
1.拟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在确定地块基本符合空间规划方向或要求后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拟利用**、****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3.****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包括拟利用闲置或低效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建筑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存量住房改造
闲置存量住房、未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各类安置住房改造后拟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项目。
二、户型面积要求
按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需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1.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为主;
2.存量住房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社会配租。
三、项目申报主体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改建、改造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2.非居住存量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3.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在营长租房申报主体为项目运营主体。
四、征集方式
1.申报主体下载登记表(详见附件)填报后发送至邮箱:****@163.com。
2.对于申报的项目,市房产局将按程序加快服务对接,具备条件的按年度纳入储备项目库,进一步评估后编入后续推进计划。
五、相关政策支持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可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资金补助政策给予优惠补助。
(二)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与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审批手续原则上均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土地支持政策。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需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税费支持政策。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认定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
六、联系方式
征集工作咨询电话:0971-****597
欢迎社会各方主体积极主动申报项目,共同参与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中来,让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惠企**。
附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实施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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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 附表 | |||
|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实施项目登记表 | |||
| 申请日期: | |||
| 申报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 申报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社会企业 £事业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 | 房屋/土地原产权人 | |
| 项目类型 | £闲置房屋改造 £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 £社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其他 | 用地性质 | £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公服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用地£其他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位置 | 是否有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 £是££否 | |
| 拟建房源数量(套/间) | 拟建设规模(㎡) | ||
| 拟分配人群 | £单位职工 £面向社会(可多选) | ||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自筹资金金额 (万元) | £自筹 £政府投资 |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