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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4MACJ53GF65 | 建设单位法人:TAN BEE LAN |
| 何再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办事处清和路6号 |
| ****医院3台移动式C形臂和2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 ——DSA1机房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办事处清和路6号 |
| 经度:102.854560 纬度: 24.86994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14 |
| 昆生环复〔2025〕1-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61.2 |
| 32.8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4MACJ53GF6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12MA6K8NR47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6K8NR471 | 竣工时间:2026-02-05 |
| 2026-02-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3-18 |
| 2026-08-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gs.****.com |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的项目性质为**,****医院已建成的5号楼裙楼五层手术区,通过内部装修改造建设DSA1机房及相关配套用房,并安装1台Ⅱ类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DSA),用于医疗诊断及介入治疗服务。 | 实际建设情况:经现场核查与资料比对,DSA1机房的实际建设性质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同为**,建设单位未对项目性质进行任何调整或变更,项目依托已建成楼宇进行内部装修改造,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土建主体工程,整体建设符合**项目的界定标准。 |
| 本项目项目性质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的建设规模为使用1台Ⅱ类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DSA),设备型号环评阶段未确定,设计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250mA,年手术量预计约720台,年出束时间为减影约40.002小时、透视约126小时,机房设计有效使用面积51.48m2,最小单边长度6.60m | 实际建设情况:经现场核查与实际建设情况比对,DSA1机房实际建设规模为安装1台飞利浦Azurion 7 M20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年手术量及年出束时间与环评阶段一致(手术量约720台/a,减影40.002h/a、透视126h/a),机房实际装修后净尺寸为7.61m×6.62m(净面积50.38m2,最小单边长度6.62m),设备型号已确定并完**装调试,项目已投入试运行 |
| 本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变动有两项:一是设备型号由环评阶段的“待定”确定为飞利浦Azurion 7 M20,属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正常选型决策;二是最大管电流由环评设计的1250mA调整为实际设备的1000mA,源强参数有所降低,未导致辐射影响增加;三是机房实际建设尺寸较环评设计(6.60m×7.80m)略有调整,但调整后有效使用面积50.38m2和最小单边长度6.62m仍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20.0m2、≥3.5m”的限值要求。上述变动均不涉及设备类别升高、额定功率增大或新增辐射工作场所,对照《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的生产工艺为利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DSA)开展医疗诊断及介入治疗服务,设备采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通过注入造影剂前后两次成像并进行数字相减处理,获得清晰的血管影像,主要用于神经科、心内科、普外科等科室的介入诊断与治疗操作。DSA设备运行时存在两种工作模式——减影模式和透视模式,其中减影模式下工作人员采取隔室操作方式,透视模式下手术医生需在机房内近台操作并穿戴铅防护用品,整个诊疗流程涉及患者接诊、摆位、减影定位、介入操作、再减影确认及术后处理等环节。 | 实际建设情况:经现场核查与实际建设情况比对,DSA1机房实际生产工艺与环评阶段完全一致,设备仍采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原理,用于神经科、心内科、普外科的医疗诊断及介入治疗,运行模式仍分为减影和透视两种工况,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患者进入机房、技师在控制室内首次减影初步确认病灶部位、手术医护人员穿戴防护用品进入机房在透视下插入导管并注入造影剂、技师再次减影确诊病灶部位、手术医护人员再次进入机房进行介入治疗直至结束,整个工艺流程与环评描述一致,未发生任何变化。 |
| 本项目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的生产工艺为利用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DSA)开展医疗诊断及介入治疗服务,设备采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通过注入造影剂前后两次成像并进行数字相减处理,获得清晰的血管影像,主要用于神经科、心内科、普外科等科室的介入诊断与治疗操作。DSA设备运行时存在两种工作模式——减影模式和透视模式,其中减影模式下工作人员采取隔室操作方式,透视模式下手术医生需在机房内近台操作并穿戴铅防护用品,整个诊疗流程涉及患者接诊、摆位、减影定位、介入操作、再减影确认及术后处理等环节 | 实际建设情况:经现场核查与实际建设情况比对,DSA1机房实际生产工艺与环评阶段完全一致,设备仍采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原理,用于神经科、心内科、普外科的医疗诊断及介入治疗,运行模式仍分为减影和透视两种工况,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患者进入机房、技师在控制室内首次减影初步确认病灶部位、手术医护人员穿戴防护用品进入机房在透视下插入导管并注入造影剂、技师再次减影确诊病灶部位、手术医护人员再次进入机房进行介入治疗直至结束,整个工艺流程与环评描述一致,未发生任何变化 |
| 本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总体与环评阶段保持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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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应建设完善的风险防范设施体系:机房防护门设置门灯联锁装置及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设“射线有害、灯亮勿入”警示语),门外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控制室操作台、机房内诊疗床旁及防护门出口处设置紧急停机按钮(不少于3处),防护门出口处安装开门装置便于紧急撤离;控制室与机房内设置对讲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控制区和监督区进行分区管理,控制区入口设红色地标线、监督区入口设黄色地标线,并配备门禁系统及闭门装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须配备足量的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围脖、介入防护手套、铅眼镜、铅帽等)及监测仪器(便携式X-γ辐射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各项风险防范设施功能完好、有效运行。 | 经现场核查,验收阶段DSA1机房风险防范设施已全部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到位:三个防护门均已安装门灯联锁装置和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灯与防护门有效联动(门关灯亮、门开灯灭),灯箱警示语及防护门外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清晰规范;控制室操作台、DSA设备控制台、诊疗床操作面板各设1个急停按钮(共3处),任一按钮均可立即中断出束,三处防护门出口墙面各安装开门装置1个;控制室与诊疗床旁对讲装置音质清晰,机房内视频监控画面完整覆盖患者区域;机房划为控制区(红色地标线)、共用控制室及设备间划为监督区(黄色地标线),门禁系统及闭门装置运行正常;个人防护用品按环评要求足额配备(铅衣4件、铅围脖4个、介入防护手套4套、铅眼镜4副、铅帽4件,受检者铅围裙及颈套各4套),便携式X-γ辐射监测仪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个人剂量计10个已到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制定并明确了应急组织机构、事故分级、响应流程及报告制度。各项风险防范设施功能运行正常,可有效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 |
| 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本项目DSA1机房的依托工程主要包括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及公用工程三个方面:废水处理依托A2****处理站(处理规模850m3/d,采用“格栅井+调节池+ICEAS反应池+斜管沉淀池+消毒池+脱氯池”工艺),****处理站须在本项目运营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医院负二层医疗废物暂存间(面积150m2,双锁管理)及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公用工程依托A2地块已建成的排水、配电、供电和通讯系统等基础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经现场核查,验收阶段DSA1机房的实际依托工程已全部落实到位:A2****处理站已于2025年7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运行,早于本项目试运行时间(2026年2月),处理能力能够完全消纳本项目废水;医疗废物暂存间已建成投用,介入手术产生的医疗废物经专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此,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排水、配电、供电和通讯系统均已配套到位,运行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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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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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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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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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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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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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