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高性能电磁材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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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0500MAG0L82B5D)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高性能电磁材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市****开发区长江大****园区3#厂房、6#厂房,拟投资34000万元,租赁45000平方米厂房,**一条冷轧硅钢生产线,用于生产低铁损高磁感电磁材料,年产取向硅钢冷硬卷8万吨、退火卷8万吨,总产能16万吨。主要生产工艺:准备机组→轧制→连续脱碳退火及涂MgO隔离层→罩式退火→热拉伸平整及涂绝缘层→重剪切边→产品包装。主要设备包括:准备机组2条、二十辊ZRM轧机2台、连续脱碳退火涂氧化镁机组1条、罩式退火机组、连续热拉伸平整机组1条、重卷切边机组1条等;配套工程包括磨辊间、天然气锅炉、纯水制备站、循环水站、乳化液站、制氮机组、氢气管束、介****处理站等。项目环保投资536万元,占总投资的1.58%。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17号),****环境局**分局《关于****高性能电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文环建〔2026〕1号)和****开发区管****服务局《关于****高性能电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轧机油雾废气通过轧机上部及侧面设置吸风口收集后,经油雾分离器处理;CA线碱洗废气通过槽体集气管收集后,经水喷淋碱雾净化塔处理;CA线退火炉、BAF线罩式退火炉、CT线拉伸退火炉采用各自的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CA线涂MgO烘干炉采用低氮燃烧;CT线开卷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酸洗废气经过槽体集气管收集后,经酸雾净化塔处理;CT线辊涂机密封,辊涂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绝缘涂层烘干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两股废气合并经铬酸雾净化塔处理;激光刻痕废气经封闭集气后,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以上废气均通过各自的22m高排气筒排放,并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4-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等标准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生活废水由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轧机工段含油废水经20m3/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破乳+混凝絮凝+曝气气浮+纸带过滤+超滤”)处理后,与碱洗废水、碱雾净化塔排水以及初期雨水一同经100m3/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加酸中和+混凝絮凝+曝气气浮”)处理;硫酸漂洗废水和酸雾净化塔排水经50m3/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石灰中和+絮凝沉淀”)处理;以上废水最终与锅炉定排水、脱盐水浓排水、循环冷却定排水混合后,通过管网排入****处理厂****中心,外排废水应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间接排放****处理厂、****中心进水水质要求。退火清洗废水、氧化镁涂层机清洗废水、CT机组MgO清洗废水经120 m3/h MgO废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絮凝反应+沉淀+自清洗过滤”)处理后回用到该工段;绝缘涂层辊涂机清洗废水和铬酸雾净化塔排水经5m3/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二级还原+中和沉淀+负压低温蒸发”)处理,蒸发冷凝水回用至铬酸雾废气净化塔;洗车废水沉淀后循环用于洗车。
3.噪声。本项目高噪声设备经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906t/a,二氧化硫0.611t/a,氮氧化物13.139t/a,双****集团****公司**连退机组脱硫脱硝项目、******公司(**区)打磨焊接工序加装除尘设施项目、**市****公司关停项目形成的减排量。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918t/a,总磷0.049t/a,等量替代来源为光水****公司**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9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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