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变更审批公示

审批
辽宁-抚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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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变更审批公示
信息时间:2026-09-09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9月8****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变更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44号

****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变更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公司****公司:

你单位《****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变更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公司****公司投资18146.9万元建设“****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对100#脱氢单元、200#和2200#烷基化单元,共3个单元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后,燃料天然气量增加,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照比变更前明显增加,属于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规模:项****公司****工厂年产烷基苯34.057万吨。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厂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装置区500#单元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加热炉废气经排气筒(DA004,高100m,利旧)排放;

装置区2500#单元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加热炉废气经排气筒(DA005,高80m,利旧)排放;

加热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场低浓度废气经“水洗预处理+生物滴滤+生物过滤”后,经排气筒(DA006;30m、利旧)排放。

污水处理场低浓度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6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烷基化单元产生的含氢氟酸工艺废气经碱液洗涤器中和后,再进入“碱洗+RTO”处理装置,其他工艺废气直接进入碱洗+RTO装置处理,经排气筒(DA014;30m)排放。

苯罐区及苯卸车栈台尾气采用“冷凝+吸附”预处理后再进入“碱洗+RTO”处理装置,经排气筒(DA014;30m)排放。

轻组分油装车尾气采用“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再进入“碱洗+RTO”处理装置,经排气筒(DA014;30m)排放。

污水处理场高浓有机废气进入“碱洗+RTO”处理装置,经排气筒(DA014;30m)排放。

RTO处理装置处理后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NOx、SO2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6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7标准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本项目DA004、DA005、DA014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洗化厂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

烷基苯装置产生的含酸废水经中和池处****处理场(设计规模300t/h)处理达标后出水部分回用于循环补充水等,剩余部分达标排入李石河。

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悬浮物、总氰化物、总有机碳、总钒、总磷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标准,pH值、氟化物、苯、总铜、总锌及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1和表3排放限值的要求。

污水处理场设置在线监测设施(依托)。

3.本项目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西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厂界东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塔底焦油、脱氢废催化剂、DEFINE废催化剂、废含氟氧化铝、中和池含氟废物、尾气吸收废碱液、储运车间废活性炭、含苯废水等。脱氢废催化剂、DEFINE废催化剂存放于废催化剂危废库;塔底焦油储存于焦油罐内;废氧化铝、储运车间废活性炭即产即清,直接外运出厂;中和池含氟废物、尾气吸收含氟废碱液根据检修计划即产即清,直接外运出厂;含苯废水暂存于苯废水罐内,各类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RTO装置将产生废蓄热陶瓷等,为一般工业固废,由厂家负责更换及清运,厂区内不贮存。

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地下水监控井3个(利旧)。

6.事故废水依托厂区现有三级风险防控措施;厂区设事故池2座(有效容积5000m3/座,利旧)。

7.本批复生效后,“****公司****工厂烷基苯装置能效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环审[2024]35号)”废止。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项目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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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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