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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印发《****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 和《****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自主开展了****儿科妇产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在项目现场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一致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儿科妇产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 **** 反映,联系人:蒋工 135****0407 。公示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9月7日(20个工作日)。